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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觀止溫泉會館之兒童墜落意外


M6R wrote:
純路過, 基於01愛...(恕刪)


樓主這種心態

就是自己父母可以有疏失

別人話都不能講錯

一講錯就送你上新聞
集合住宅及國小幼教場所 欄杆與窗台規定
★設置於露台、陽台、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杆扶手
˙不得低於1.1公尺
˙10層以上,不得低於1.2公尺
˙欄杆、扶手間距鏤空不得超過10公分,或設有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台
˙不得低於1.1公尺
˙10層以上,不得低於1.2公尺
˙但其鄰接露台、陽台、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室內天井等,不在此限
註:法源為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該規定以保護兒童安全為原則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這和本文的飯店~~應該不是同一類場所吧!!
tzeng0617 wrote:
集合住宅及國小幼教場所 欄杆與窗台規定

nelsonliu0323 wrote:
這和本文的飯店~~應...(恕刪)


N大

133樓有板友提到它是在修法前建好的

應該多少有點關係~

不管如何,1.1m也好, 70cm也好, 差這40公分也不是主因就是了
我想,他只是想為兒童謀些福利吧
樓主們當然知道那是不同的場所阿
那為什麼要一直說?
訴求就是因為自己的小朋友受過傷
那除了父母親能做也一直在做的事情之外
能不能另外有所防範,預防下一位小朋友受傷

當然;飯店不是幼教場所,他們當然可不予理會

另外,當然;喜歡曲解人家意思的人還是可以繼續曲解
世界不應該全是黑暗面,更不全是利益瓜葛@@

祝福樓主小朋友早日康復
吃個豬腳麵線壓壓驚
不順心就讓他過去吧

freefly wrote:
我想,他只是想為兒童...(恕刪)


謀福利?何必自己講的這麼義正言詞

難到你還分不清到底是樓梯還是扶手的設計害小孩受傷?

誰在曲解誰我還真的不太清楚

難不成要建築修法『所有營利場所之樓梯處階需設利標示警語及安全措施』之合乎規範

才真的是為兒童謀福利

在這之前,你知道這些為人父母的要等上多少個年頭

既然這麼愛要求別人

為什麼自己連基本的都做不到

可笑。

freefly wrote:
除了父母親能做也一直在做的事情之外

能不能另外有所防範,預防下一位小朋友受傷
恕刪)

老師在說沒有在聽[丟筆]

不過總算有個正面的建議了,至少,百貨公司都做到了


『所有營利場所之樓梯處階需設利標示警語及安全措施』
freefly wrote:
老師在說沒有在聽[丟...(恕刪)


照你這樣說

那些尚未標語的

是不是不適合這些家庭去?

為什麼一定要別人來提醒你

你才肯做到?

『小孩尚未完全懂事前,任何事物對他來說都是危險的』

這點連做父母的都不知道?

剪刀危不危險

上面有沒有標語?

不要別人再討論一件事,你硬要模糊焦點

這樣很累耶
我是來模糊焦點的,

可以跳過,

就算樓梯、剪刀上有標語,

小孩也不見得會看,and看的懂,

責任還是在父母親上面,

Brad.Little.Liu
樓梯本來就是一個危險場所
那為啥還要特別再做標示呢?
在營利場所內的
~~那有玻璃的地方要不要標示
~~那有窗戶的地方要不要標示
~~那有xx的地方要不要標示
這樣~~很累耶

一般這種要特別標示的都是~~
地上本來不應該有水~~但現在有水變濕滑~~所以要標示
這樣才是正常的阿

另外~~百貨公司真的有在每一樓梯前標示危險標語嗎?
這我下次去百貨公司倒要真的注意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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