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FANG wrote:
你以為現在是20年前...(恕刪)
沒事就不要瞎起鬨
前一個回文算是自由意見表達,而這個回文根本就沒意義
即便你前一個回文看似理性意見,但這個回文確是大扣分
aaaaabounce wrote:
不過既然已經提告了,...(恕刪)
aaaaabounce wrote:
不過既然已經提告了,為了保障雙方攻防對等,武器對等,我還是得提醒一些事情
1.某大可請警方告知義務 刑訴法100-2準用95
2.某大可以拒絕夜間訊問詢問 刑訴法100-3
3.某大保持緘默,並不代表有罪 刑訴法156第4項
4.這種小案件,檢察官會不起訴 刑訴法253-1
5.不過某大需要道歉寫悔過書什麼的 刑訴法253-2
暫時想到這邊了,以上所言不保證100%正確
有什麼需要瞭解的,可以私底下問我
P.S 至於有沒有罪,就交由檢察官or法院去認定吧.
不是網路上說自己沒事就沒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