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月巴親自面對新聞報導中受訪的廖小姐!
首先在此聲明,本人不是店家或店家親友,與店家毫無關係,本人也無任何親友從事
蛋糕烘培業,居住地與店家相差甚遠,絕非鄰居。
在台灣,大家都把難搞定的顧客通稱為「奧客」。看到廖小姐在電視上的投訴,以及
在網路上的發言,根據消費者行為研究,對照您近一個月的行為,比對元智大學企管
系沈永正副教授的言論:

(出處:新消費者運動 奧客商機 出處:天下雜誌 426期 2009/07)
http://tw.myblog.yahoo.com/jw!quyatCiYHxY4L2cpnnB4iEV7pn8-/article?mid=11536
第一種為安靜不語的顧客,他們對不滿沉默,很難察覺,但事後上網PO文、傳播,破
壞力強。
(你3/25上網PO文、傳播,訴諸各大媒體)
第二種為理性抗議的顧客,會抗議,但多半能夠就事論事的類型,業者若能即時處理
他們的問題,多半就可以安撫其情緒。
(3/6就事論事,將問題反應給店家,店家於3/6道歉、承諾退費、並於3/18接受你要求
的款式蛋糕送至台中)
第三類是正港的奧客,會把小事化大,甚至幾近無理取鬧的程度。但即使是這種奧客,
企業也有可以從中取經,改善服務的地方。
(引爆點在於,你與店家於3/6已達成協議,雙方因網路下標問題沒有共識,你認為這個
蛋糕雖沒付款但是補下標證明交易存在,店家認為你接受和解退費卻又另外下標,是屬
另一個訂單,店家請你取消交易你不願意,因你不履行交易給你負評,收到負評後,你
開始展開一連串的報復性PO文及訴諸媒體,開始模糊焦點,指控3/6收到的蛋糕差很大)
比對沈永正副教授的消費者行為研究,廖小姐以上三項皆符合。
根據雙方往來信件可看出,店家在3/6廖小姐收到蛋糕,提出抱怨後,第一時間已積極
道歉處理,3/6雙方已達成協議:

民法中有關誠信的「霸王條款」,即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
為目的,此舉意在規範奧客占廠商便宜。(出處:中時電子報2011/02/15 11:17)

廖小姐佔盡廠商便宜,蛋糕拿了兩個、錢拿了、拍賣負評給了、訴諸各大媒體,
並接受電視台訪問數落店家,並於3/30收到蛋糕再次PO文數落店家,廖小姐近
一個月的一切行為,看不出你自述的『饒人處且繞人』。店家於3/6第一時間就
積極道歉處理且達成共識,並非在媒體報導後才處理,雙方因下標沒共識負評
產生,導致廖小姐積極投訴媒體,開始模糊焦點,指控3/6收到的蛋糕差很大。
廖小姐您好,關於我個人認為您是奧客一事,請將報案e化案號給我,本人
將第一時間親自前往您所報案的警察局到案說明,絕不怠慢。
mininakai wrote:
那個,作為一個現在才看到的路人。
弱弱的問一句。
店家在FB上的公告道歉,沒有看到欸。
是撤掉了嗎?
店家從頭到尾應該都不認為自己有錯吧?做了一個和範例差很大的蛋糕,也不覺得有什麼奇怪,可見應該是沒有品管可言,要是自我要求高的店家會讓這種東西出貨嗎?要說買方是奧客,那賣方算是奧店嗎?
小月巴 wrote:
小月巴親自面對新聞報...(恕刪)
作為一個01新人,引言真是苦惱,
為什麼我一直引言引不到?啊,不管了。
其實整串看下來,
我也很好奇的想要問樓上小月巴先生/小姐
為什麼你截圖一直都只截店家道歉那段?
那個,要貼對話應該要全部都貼吧?
(原po原圖↓)

而且對話看下來,
我覺得店家態度的確沒有說很不好,但也不是很好吧。
挺反覆的。
一封說「祝您順心順意」
一封說「官網放的貴賓狗本來就沒耳朵,請您張大眼睛看清楚」
這兩封感覺不是同一個人...(只是感覺,不要告我)
而且新聞裡的老闆,也是蠻盛氣凌人的。(1:05秒處)
http://www.youtube.com/watch?v=P5Rl--3YfS0
再加上....FB的道歉啟事為啥撤掉了?
我想看網友怎麼在上面回的啊?
作為一個圍觀的群眾,我覺得好可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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