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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百年神仙蛋糕,訂了蛋糕忘了做,小姐還不給退費,太扯!

很糟糕的下訂經驗和門市處理
另外退貨或是退費,需要退回原發票
因為公司或店家若不能取回並作廢原發票,申報營業稅時就無法列為作廢
未取回給予退費,不申報等於是留證據的逃漏稅,若申報又是自行吸收營業稅損失
主要是會計人員都不允許這樣,所以相關人員會被要求執行

gv9403 wrote:
炮樓主的人應該都沒買過蛋糕!!!!如果是要送女友的看你會不會急!!!!!!!!!!!!!!!!!!!


送女友就要急? 現場買專車送過去不就得了 是沒現場買過蛋糕嗎? 還是騎勁戰不方便放蛋糕?
一堆人搞不清楚狀況,顧客沒有發票卻要辦理退貨時,店家可以在系統查到發票資訊後,
以開立折讓單方式因應,辦理退貨
這種服務態度!!?

再好吃我也不會去購買的~

ncc1701a wrote:
一堆人搞不清楚狀況,...(恕刪)


嗯 一堆人搞不清楚狀況...發票買受人是非營業人者

就算業者開折讓單還是得要統一發票收執聯(就是普遍看得到的那張) 所以消費者還是得拿發票回來啊



桃園比起天龍國算鄉下
投訴的人比較少
自然做事就比較隨興些
目的有達到就OK啦

好人村村民 wrote:
嗯 一堆人搞不清楚狀...(恕刪)


就算買受人是非營業人,開立折讓單後,原本開立的那張發票就等於被作廢了
營業人申報,營業額也會扣除了該筆交易.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時,應在退回年度帳簿紀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
如未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不能列報銷貨退回,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外銷貨物之退回,其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者,經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至於營利事業發生銷貨折讓時,如果未在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或者統一發票已開交買受人以後才發生的折讓,應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

上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係規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之處理規定。

如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2.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至於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2.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20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財政部67.7.3.台財稅第34268號函)

你要是公司裡擔任會計的話 就要了解有些步驟可以省去 是因為配合的業者有做

要沖銷帳必須有憑證 像有些人設立空殼公司去作帳 也是因為不用所有的步驟都在自己公司作

好人村村民 wrote:
還是騎勁戰不方便放蛋糕?

騎勁戰不方便放蛋糕???
跟勁戰有什麼關係?
這哪招啊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如果退費不用發票
店員就會要付出中華民國的5%稅(發票沒拿回來不能作廢)
所以將心比心一下

不過沒按照訂單還真的有點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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