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糟糕的下訂經驗和門市處理 另外退貨或是退費,需要退回原發票因為公司或店家若不能取回並作廢原發票,申報營業稅時就無法列為作廢未取回給予退費,不申報等於是留證據的逃漏稅,若申報又是自行吸收營業稅損失主要是會計人員都不允許這樣,所以相關人員會被要求執行
gv9403 wrote:炮樓主的人應該都沒買過蛋糕!!!!如果是要送女友的看你會不會急!!!!!!!!!!!!!!!!!!! 送女友就要急? 現場買專車送過去不就得了 是沒現場買過蛋糕嗎? 還是騎勁戰不方便放蛋糕?
ncc1701a wrote:一堆人搞不清楚狀況,...(恕刪) 嗯 一堆人搞不清楚狀況...發票買受人是非營業人者就算業者開折讓單還是得要統一發票收執聯(就是普遍看得到的那張) 所以消費者還是得拿發票回來啊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時,應在退回年度帳簿紀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如未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不能列報銷貨退回,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外銷貨物之退回,其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者,經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認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至於營利事業發生銷貨折讓時,如果未在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或者統一發票已開交買受人以後才發生的折讓,應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上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係規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之處理規定。如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2.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至於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2.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20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財政部67.7.3.台財稅第34268號函)你要是公司裡擔任會計的話 就要了解有些步驟可以省去 是因為配合的業者有做要沖銷帳必須有憑證 像有些人設立空殼公司去作帳 也是因為不用所有的步驟都在自己公司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