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希望真的有請轄區派出所加強勸導
您於『104年1月10日致局長信箱, 已轉交『瑞芳分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
陳先生您好: 您於104年1月10日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案件編號:20150110xxxx)電子郵件,局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局瑞芳分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 您反映平溪區十分瀑布遊客中心前,私人停車場業者,以遊客中心停車場車位已滿為由,將你車輛指引停放於私人停車場,針對此事,因停車場管理權責在於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對私人停車場業者,本分局請轄區派出所加強勸導,另函請交通局針對違規業者,加強稽查取締。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本府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及對警政督察政風問題的關心,若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惠請與承辦人聯絡。 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承辦單位:瑞芳分局
承辦人:警務員OOO
聯絡電話 :2406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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