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獅;:彘 wrote:請教一下這種路邊攤...(恕刪)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040080000100-1000712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應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一、經核准接受救助之低收入戶。二、原發證或登記有案之攤販。三、身體殘障。四、能提出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曾為攤販之具體證明且年滿五十歲,無其他收入,家庭賴其生活。前項經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應由市場處繪製攤位平面圖,並由攤販簽章存證。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於公民營市場新建、改建、擴建或有空攤時,應優先容納。前項經容納之攤販,不論進入或拒絕進入指定攤位營業逾三十日,均註銷其攤販營業許可證。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除依前條規定納入市場外,產業局得會同市政府工務局、警察局及環保局規劃臨時攤販集中場容納之。前項臨時攤販集中場,應分類集中營業;在同一臨時攤販集中場得酌分時段,規定時間編號營業。私人提供其所有土地設立臨時攤販集中場,應經市政府核准始得設立;其設置標準,由市政府定之。
firefalcon wrote:http://www...(恕刪) 超級感激告知!剛看到您分享的能提出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曾為攤販之具體證明也就是說如果以前不是攤販現在也無法申請 是這樣嗎@@???
就阿牛的印象地點不能變販售內容也不能換士林夜市陽明戲院旁有少數幾攤也有牌照版大您貼的是華榮街口的水煮花生吧原老闆把攤子盤給甜不辣攤所以甜不辣攤算是多角化經營記憶中其他擁有許可證的攤子分別是甜不辣、蔥油餅、水煎包、飛龍大香腸警察來要跑的就都是新癱了以前還有一家賣麵的也有許可老闆娘身體微恙女婿又不想賣麵改做別的(燒肉丼)維持沒多久就倒了
mr.獅;:彘 wrote:超級感激告知!剛看...(恕刪) 是指這下面四點當中符合任一點...一、經核准接受救助之低收入戶。二、原發證或登記有案之攤販。三、身體殘障。四、能提出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曾為攤販之具體證明且年滿五十歲,無其他收入,家庭賴其生活。所以看來二跟四你是不符合了...所以只剩下一或三...一、經核准接受救助之低收入戶。或三、身體殘障。我估計你應該也沒有身障手冊...所以應該只有"經核准接受救助之低收入戶。"這條路線了...
firefalcon wrote:是指這下面四點當中...(恕刪) 請教一下如果家中有人有殘障手冊就可以跟政府申請了是嘛?請問如果申請下來的話在夜市 市場販售東西 每年要如何繳稅給政府呢?(畢竟小吃是不開發票的)
mr.獅;:彘 wrote:請教一下如果家中有...(恕刪) 就規條看來是的, 不過當然證照也是掛名在該身障人士下.繳稅應該是跟你收固定稅額.然後擺攤位置也是有規範的.我想你去申請時都會一併跟你講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