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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負評挨告的店家,請小心

昨日報載又有一店家針對網路上給予負評的學生提出誹謗告訴,

是位於台北市的「愛主馨香廚房」,

之前還有一家位於中壢的kiki屋也是對網友提出告訴,

所以提醒大家寫食評時還是要多注意一下。
2009-10-04 12:5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店家
的確是的...大家通通要小心.....

無論是開店還是品嘗過的網友通通都要注意喔..

尤其最可惡可恨的..................是那些拍拍幾張照片..po上網的更要小心...
推薦大家去吃,而吃過之後,又跟照片描述不一樣的..真是該死喔..
又貴又難吃.份量又少的...服務又不好..顧客花了一堆錢..幫忙人家繳房租.發薪水
這些店家難道不怕告不成毀謗之後被反告誣告嗎?

看下去,看下去...~~
悠然~~
言論自由...不見了.....

寫東西好不好吃...是個人的感覺...我們只能當參考...

被寫的店家或個人...應該虛心受教...必竟若有人覺的好吃的話...是不會受到影響的...

而且...店家反應愈大,批評愈大....大家愈注意到...影響的還是店家自己...

我覺的大家都有想法可以寫自己的經歷過程...

表達好或不好都不應受到限制...(又不是在對岸....)

所以...還是希望大家能寫出自己的感覺...不然網路要幹啥用呀.....

是吧....
所以~

我們應該要寫XX路上的OO餐廳嗎?

這樣好像又跟01要求的正名運動相違背

畢竟好不好吃是主觀的

但是我覺得~服務差~難吃的~店家也該自己承擔網路的評價~畢竟不是亂說的~(前提是網友說的是真的)

另外那些PO廣告文裝食記的更該死~不知道有沒拿店家好處違背自己道德良心欺騙網友

01應該要正名的,應該是廣告文吧~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1.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如某甲為恐被指涉有竊盜嫌疑,而對別人陳述事實之原委或登載於報紙,指稱事發當時其並未在場,而是某乙在場,使某乙之名譽受損者。
2.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如警察因調查案件,向長官報告調查之結果,內容涉及他人名譽。
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如對於某政府官員與私人企業間有不正當之利益輸送事實,在報章撰文評論其可能之法律責任。
4.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如報導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開會時動手打人或罵髒話之事實。
常常看到政論節目標題都好聳動~~~
但是各家電視台都會在一句話後面加個?號
這的確是個好辦法.....
例如:這家餐廳真是難吃死了?
例如:這家餐廳真是難吃死了。
意思還真的不同...哈哈
totti1976 wrote:
這家餐廳真是難吃死了?...這家餐廳真是難吃死了。


口合口合~
玩文字遊戲嗎?
那以後寫食記時,不就要像以前學生交報告時那樣,
使用“名詞膨脹大法“...
比方說:超難吃....
改成:
超越一般常人所能承受的味道,
難以由喉入腹,細細淺嚐,慢慢回味,
吃遍天下,唯此一家,苦痛回憶,不堪回首.....

改成這樣,不知會不會比較OK呢?
口合口合口合~

想長久經營下去,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虛心接受改進,
如果真的在意網路力量,可以在該版留言,
告知網友們,已將錯誤改進,請大家再次光臨、指教,
不然就去看一下各地老店的版吧,
有那一版是從完全沒有被網友批的,
每個人口味不同,我愛吃花蓮公正路小籠包,卻也有人覺得不好吃~
我排斥新竹天橋大飯店,卻有人樂此不疲,
不管你的店是多有名,只要有缺點,就會有批評,
如何轉化,才是最重要的~

笑死人

寫負評也得挨告,那自由言論在哪?

那通通都說很好吃,而其實那店家不好吃的人(現在很多店家找雜誌、電視台、找部落客、找一堆有的沒的人上網上電視打廣告),騙大家去吃這樣該怎麼罰?
我愛台灣,我的國家 敬請多支持台灣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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