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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食堂公館店惡質老闆郭世明

Big-lp wrote:
奇怪 小時候爸媽沒跟你說吃飯要細嚼慢嚥嗎?
我相信吃這種 剁過的肉 絕對會有碎骨頭的
但只要你細嚼慢嚥就不會發生這種事了
難不成去海鮮餐廳吃魚被於骨刺到也要跟(魚)要醫藥費? 可惜牠已經往生了

我每個禮拜都會吃廣式三寶飯 有時吃太快 牙齒都會咬到碎骨
一顆兩萬塊的全瓷冠就因為吃太快不小心咬到缺角之後裂開
我也好想跟老闆求償啊.... 但我怕被罵說 連吃飯都不會還配做人嗎!

「吃魚被於骨刺到也要跟(魚)要醫藥費? 可惜牠已經往生了」
你這句話顯示你的基本邏輯能力有問題,
小學生都比你強!
ck9127 wrote:
一個簡單的道理,若樓主覺得委屈、被恐嚇、法理上自己又站得住腳,直接報警把這種惡劣的無良店家吿倒免得他的雞骨頭繼續危害人類不是很好?
整天活在自己的世界裡只敢躲在鍵盤後面崩潰發牢騷嗆鄉民討抱抱卻又不敢實際行動的阿宅很可能被嘲笑為臭俗辣,但我相信樓主不是。
這整件事千萬別像雞骨一樣又被您吞下去了;
等您的報案三聯單囉,加油喔!

樓主中文不好嗎?
我明明是說您不是那樣的阿宅,您何苦斷章取義再來對號入座?
您又不是吃我的雞搞傷喉嚨的,告我幹嘛?
我的雞雖然危險卻也不是您想吃就能吃到的,請樓主自重。

你去解釋給地檢署的檢察官
及法院的法官聽
看看你這種的PO文
罵人一大堆話再說"相信你不是"這種做法
是不是涉及毀謗罪及公然侮辱罪
至於檢察官及法官採不採信你的說法
就不一定了
fay1209 wrote:

你去解釋給地檢署的...(恕刪)



現實生活中遭受不滿只敢委曲求全,
上網取暖遇不同意見卻又惱羞成怒。

樓主好棒棒,加油喔!
ck9127 wrote:
現實生活中遭受不滿只敢委曲求全,
上網取暖遇不同意見卻又惱羞成怒。
樓主好棒棒,加油喔!

你再繼續發表不實言論
我就繼續截圖蒐證
到時我就看看你有沒有辦法脫罪
fay1209 wrote:

你再繼續發表不實言...(恕刪)


原本還在納悶店家為何連區區幾百元都不願賞您去看病,見您對網友回文的態度這下大家秒懂了....

也罷,叔叔我就不妨礙您自嗨了;我要趕緊去吃碗雞腿飯壓壓驚,喔對了我要記得點去骨的,不然萬一被雞骨頭噎到還要被店家恐嚇,我會害怕。
ck9127 wrote:
原本還在納悶店家為何連區區幾百元都不願賞您去看病,見您對網友回文的態度這下大家秒懂了....
也罷,叔叔我就不妨礙您自嗨了;我要趕緊去吃碗雞腿飯壓壓驚,喔對了我要記得點去骨的,不然萬一被雞骨頭噎到還要被店家恐嚇,我會害怕。

大家早就懂了
只有你不懂而已吧
是因為郭世明老闆說話不算話
還耍流氓的惡質行徑
才會連區區三百多元醫藥費及計程車費都不肯照付
這位大叔我看你如果去吃泰食堂老闆的去骨雞腿飯
還是要小心不要跟我一樣被內含尖銳破碎雞骨頭刺到下咽部外傷
還要被老闆用手機攝影蒐證說你勒索三百多元的醫藥費及計程車費
泰食堂的東西好吃又不貴
真的大推
THANOS wrote:
泰食堂的東西好吃又不貴
真的大推

Mobile01 怎麼來了一個業配文
這不是違反版規嗎?
還是你就是那個惡質的老闆?
還是老闆的家人或朋友?
LEO428 wrote:
「吃魚被於骨刺到也要...(恕刪)

不是我邏輯有問題 沒看到我故意把(魚)括號嗎
我的發文是以樓主的邏輯發的

自己吃飯不細嚼慢嚥 去怪店家
哪天自己去釣魚煮好食用時被魚刺刺到
相信樓主也會跟魚的求償的
我想到了這一篇~~~好好笑的卡通~~~

單元B:媽媽的警告書 媽媽每次都會忘了茄子蒂頭上有刺而被螫到,後來和水島太太談起這件事,兩人都很有同感,而當天水島太太送給媽媽的酸梅乾中,還附帶了一張 ...

https://tw.tv.yahoo.com/atashin-chi/%E6%88%91%E5%80%91%E9%80%99-%E5%AE%B6-ep110-%E5%AE%8C%E6%95%B4%E7%89%88-143000867.html



也想到了一則新聞~~~


據統計,全台有護理執照者約23萬人,但實際投入卻僅有13萬人,何以至此?醫療糾紛恐龍案件層出不窮,台灣護理大退場,恐怕這也是其中一個原因吧?

網路上群情激憤的一個案例,似乎被認定護理師違反了「午餐有帶骨豬腳」的注意義務?令人省思,台灣醫護多罪犯?人人有機會?台灣醫療糾紛一定要把醫護人員當成罪犯嗎?



據媒體報導,2009年3月間,患有精神疾病與失智之75歲老婦住院療養,醫院提供豬腳當午餐,老婦不知自何處撿來一塊豬腳骨,將長7公分、寬6公分的豬腳骨吞下,隨即卡住喉頭,造成氣管阻塞窒息。檢察官認定:「 (1) 當天護理師負責照顧老太太用餐(?),(2)午餐有帶骨豬腳,就應特別注意老太太的行為!(?)」因此,檢察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換言之,護理師違反了「午餐有帶骨豬腳就應特別注意」的注意義務?引起全國醫護譁然,「這一次是豬腳,下一次可能是魚刺、雞骨頭,台灣醫護多罪犯?人人有機會?」網路與臉書瘋狂轉載,網友展開串聯聲援怒喊:『恐龍檢察官,濫行起訴?!』

蘇姓護理師表示當時立即施以哈姆立克急救法,恢復了心跳與血壓,但緊急轉院後仍不治。護理師在偵查中陳述醫院人力不足,「強調:『一個人要照顧卅名病人,根本忙不過來」,發生意外,她也很自責,但錯不在她,「很倒楣!」



在個案行為與系統分析上,老太太有精神障礙與失智,偷偷從廚餘桶中,撿拾帶骨豬腳猛吞,結果卡住食道,造成阻塞氣管窒息死亡的結果,檢察官認定是護理人員的責任?



然而,老太太噎死是否是不可歸責一般風險?病患自身行為?膳食處方?其他照顧者有無責任?醫院品質管理與病人安全義務?應該有其他可能的因素,值得加以探討。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24條,護理人員之業務包含: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醫療輔助行為。

承前所述,檢察官認定是護理人員之過失不作為導致病患死亡,那麼,護理人員有何作為義務?該護理師違反了什麼客觀且必要的注意義務?是否包含「午餐有帶骨豬腳就應特別注意」的注意義務?



在醫療實務上,恐怕已引起極大反彈與爭議!在法律適用上,是否能通過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驗證呢?



在因果關係上,護理師違反了什麼客觀且必要的注意義務?有期待可能性嗎?與病患吃豬骨噎死之間,成立相當因果關係?以客觀歸責理論而言,該護理師又製造了什麼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護理人員不能適用信賴原則?不能信賴醫師是否開立膳食處方?不能信賴護理同仁是否交班病患會亂吃豬骨頭?不能信賴廚房處理廚餘桶有危險豬骨頭?



為確實促使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及防止其濫行起訴,基於保障人權之立場,允宜慎重起訴,以免被告遭受不必要之訟累,並節約司法資源,200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新法同時設計一中間審查制度之機制,增訂第二項:法院認為檢察官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總而言之,醫療糾紛一定要搞到刑事嗎?台灣醫療訴訟老是愛告個人(醫生或護理師)?如果本案告的是醫院的民事賠償責任呢? 如果醫院不能舉證:人力配置合理?膳食及設備合乎水準?醫護老是過勞?教育訓練不足?(血汗醫院與血汗健保?) 那醫院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此,醫院是否就會有動機去加強改善人力不足、勞動人權、以及病人安全制度的投資呢?



更值得令人省思的是,台灣醫療糾紛一定要把醫護人員當成罪犯嗎?本案案發至今已2年多,醫療訴訟審理漫長,該名護士要到何年何月才能還其公道身心解脫呢?



護理師不是萬能,沒有護理師萬萬不能!

過勞護理師的注意義務,像超人一樣?

本案護理師何過失之有?但個案效應,不容忽視!



醫療糾紛恐龍案件層出不窮,用腳投票默默退出的醫護,恐怕只會愈來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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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就是以後買便當要付上警告書~~~~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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