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worm wrote:
我建議您先去把林志玲一槍打死算了
請注意您的用詞遣字, 這是公然要脅別人生命的舉動
我知道你是想舉例, 但是太超出界線了 (有很多種舉例法, 無須以要結束別人生命為目的)
法治國家長大的公民請注意您的一舉一動, 您已經觸犯了刑法 妨礙自由罪!
中華民國法治網 妨礙自由罪條文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By the light, by the light of the sun
Children of the bl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