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技那邊的美術社 竟然只有黑色 紅色 跟綠色 藍色~就是沒有白色
誰能告訴我 台中要 去哪買?(晚上 也要有開喔!)
目前 我拿 26孔 活頁夾 塑膠的白色片 來用~用起來也不錯喔
凜 wrote:
提供圖檔這沒話說
但是這兩點你要不要自已去查清楚再說?
這位正義先生
著作權法法條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七章 罰則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教人如何仿冒、重製,超過合理使用之範圍,
這已經構成侵害北歐櫥窗及原創設計者利益之行為,
會導致其權利損害,且有明顯因果關係。
樓主是看人教學之後自己跟著仿冒,
並且樓主原po有教學,
不管是當初在01“分享“仿冒方法的人或是樓主,
都已經觸法。
智慧財產相關法律台灣人普遍不了解是宣導不當,
呵,正義的人在現今慢慢變成異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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