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公(發)布
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犯之者。
二 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三 結夥犯之者。
(資料來源YAHOO!)
可是據小弟"巷仔內"的友人說
其實真正會抓你有沒有開封是"能不能以雙手持握"
所以很明確的規定就是刀刃OR刀柄不能超過30CM
要是刀柄超過30公分又開封我們辛苦的警察杯杯會找上門的

可是這個規定小弟還是覺得怪怪的

因為這樣說起來 意思是...
單手刀不威就對了..

可是之前看"精武陳真"
他老兄不也是2把刺刀就殺了一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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