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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一把T91步槍

jrta1597 wrote:
還有如果當事人最後是美國公民,連起訴都沒機會.
別死凹了好嗎?

我沒有在凹什麼。你看不懂我要表達的重點。
如同港版國安法,雖然從來不可能因此把美國反共人士抓起來,但是「理論上」有可能這件事就夠讓全世界譁然了。
我講的這件事也是一樣。我的立場是覺得這個法律有點奇葩(但是要說台灣不能追究國民在外國的違法行為,好像又有點自斷手腳?),你再仔細回頭看看我發文的語氣,就明白了。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孫安佐不就被抓去問了(恕刪)


孫安佐遭同學檢舉
指稱「5月1日持槍射擊學校」遭逮
被賓州檢察官依恐怖威脅罪起訴

(恐怖威脅)這才是被美國法院起訴的重點
非法持槍在美國多到爆


賓州德拉瓦郡中級法院
1.判決恐怖威脅罪有罪

他也遭判
2.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罪

有些人就喜歡
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lordkon wrote:
起訴

(恐怖威脅)這才是被美國法院起訴的重點
非法持槍在美國多到爆


賓州德拉瓦郡中級法院
1.判決恐怖威脅罪有罪

他也遭判
2.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罪

有些人就喜歡
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我不知道你想講什麼?所以你的意思是「非法」持槍沒罪嗎?你確定這條罪名沒有在起訴書上面嗎?
還有,恕我孤陋寡聞,台灣有恐怖威脅罪嗎?是本刑三年以上嗎?不是的話,請問台灣要怎麼用這一條起訴?
你把美國有罪沒罪和台灣要不要起訴,有沒有罪混為一談。台灣司法不是美國法院的小弟,美國沒罪跟台灣有沒有罪,一根毛關係都沒有。不用拿美國的法院判決來佐證什麼。拿美國的劍斬台灣的人是你吧?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我不知道你想講什麼?(恕刪)


所以你當美國政府是笨蛋嗎?

一罪不兩罰是不是道理?

既然美國訴他的主罪也已經消失
剩下的就是看他犯啥罪
看要罰金.關.敢出美國
都是美國說了算

當年台灣面板廠
壟斷而去美國被關起來
外代罰金
那回台灣該不該再罰一次
lordkon wrote:
一罪不兩罰是不是道理?

你錯了。做一件事有幾十條罪名多的是。美國罰完了,不代表台灣不能再罰一次。台灣司法怎麼看同一件行為,跟美國怎麼看,兩者之間沒有任何關係。
以幾年前那個撞死人逃到英國的案子為例,他在英國服完刑了,如果今天他再來台灣,台灣照樣可以重新開庭審理,判他數年徒刑。沒有什麼一罪不兩罰這種事。

lordkon wrote: 當年台灣面板廠 壟斷而去美國被關起來 外代罰金 那回台灣該不該再罰一次

1.問題是台灣沒有這條法律可以。
2.你沒看到google 被好幾個國家都罰了巨款?法國罰完換德國,罰不完....

說實話,講到這裡,我可以判斷,你的法律邏輯和常識判斷,還有待加強,跟你討論變成我在教你,沒什麼營養,不用再討論下去了⋯⋯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這是刑法第七條的規定
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
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
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如果美國那邊認為孫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含未遂犯),因此起訴並處罰
但可能認為這項不是重罪,可能只判了幾個月,或者因為認罪協商
它們認為這沒有真實執行的必要,那他可能可以回來,但在本國的法令上
這樣的未經許可製造槍械的行為(含未遂犯),就是台灣刑罰的處罰行為內

因此即便他在那邊有坐過牢,但是因為時間較短,台灣這邊應該還是能判決
因為這是最低本刑七年以上的重罪,法令只管行為地法律罰或不罰,而不管
他罰多久。只是在判刑的時候會考慮一罪不兩罰,意思是說他因為未經許可
製造槍械而已經坐過牢的時間會被算進去扣掉刑期才對。

至於哪個香港法令的事情,除非你在國外有犯內亂或外患,但是這實在很不容易,

連在本國境內都不容易了,更何況是在國外??

https://tw.news.yahoo.com/%E5%AD%AB%E5%AE%89%E4%BD%90%E8%A3%BD%E6%A7%8D%E6%9C%AA%E9%81%82%E6%A1%88%E8%B5%B7%E8%A8%B4-%E5%A3%AB%E6%9E%97%E5%9C%B0%E9%99%A2%E9%A6%96%E9%96%8B%E5%BA%AD-094352373.html

現在意思應該是在爭執他製造槍械未遂這點,在美國是不是有處罰的規定。因為如果他在美國製槍的行為
只是在生產過程,但沒有製造出槍械,而這樣的未遂在美國不罰,可能在台灣就不會被判刑。裡面這個
犯罪工具似乎就是指製作槍械的事情,但這就要看美國那邊法律內容了。
knightcsf wrote:

現在意思應該是在爭執他製造槍械未遂這點


在美國有槍枝零件不犯法喔
犯法的是改裝槍枝到不輔合當地(州政府)的法規
例如:全自動.短槍管.大容量彈夾

.......................................................................
雍有零件
還要看零件種類

被檢察官起訴的是子彈跟恐嚇
至於槍枝零件
就看他有多少非法的東西


所以有些人不懂
老是拿一些奇怪的想法來灌輸人
knightcsf wrote: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謝謝樓上的專業指導。原來還有這一條?
所以只要在美國一旦違法被起訴,例如沒有隨身攜槍許可卻在路上帶著槍,
又或者槍沒有放在後車廂,放在前手套箱裡。
在美國雖然是輕罪,一旦在台灣被告發,立刻變成重罪。
不過只要在當地沒事,在台灣就不會有事,這也讓事情合理的多了。
这支步枪很漂亮
lordkon wrote:
在美國有槍枝零件不犯(恕刪)


這並不完全是正確的
如果你持有bump stock 這個零件你也是犯法的
或者是說,你今天持有SBR upper receiver,剛好你家裡有一個Lower reciever但是不是pistol receiver。
ATF是可以用constructive possession 取締的
簡單地來說如果你如果有散裝零件可以湊成一把違法的武器,例如: SBR(短槍管槍隻),Automatic Machine Gun(自動步槍)。 這也是違法的。

當然大部分的零件的確是持有不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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