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rta1597 wrote:
還有如果當事人最後是美國公民,連起訴都沒機會.
別死凹了好嗎?
我沒有在凹什麼。你看不懂我要表達的重點。
如同港版國安法,雖然從來不可能因此把美國反共人士抓起來,但是「理論上」有可能這件事就夠讓全世界譁然了。
我講的這件事也是一樣。我的立場是覺得這個法律有點奇葩(但是要說台灣不能追究國民在外國的違法行為,好像又有點自斷手腳?),你再仔細回頭看看我發文的語氣,就明白了。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我不知道你想講什麼?(恕刪)
lordkon wrote:
一罪不兩罰是不是道理?
lordkon wrote: 當年台灣面板廠 壟斷而去美國被關起來 外代罰金 那回台灣該不該再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