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見零數張的貼紙
惹人懷疑是正常的
試問"多數人"會每次都那麼剛好花那麼多錢一次拿到完整的貼紙群嗎?
其實這棟樓我看妳開始跟鄉民互嗆
我就覺得這是很蠢的舉動
不但不能提出證明
還一副不在乎的樣的扯東扯西
在我看來妳現在少講話為妙
多講多錯
刪文吧
這種點數是芝麻蒜皮小事
又不是妳現在有所謂來路不明的禮卷/甚至現鈔
所以也不至於上新聞版面
也不能說你就完全沒有責任
只是基本不會找市井小民開刀
真的要追究也是7-11內部管理OR網路上販賣點數的來源問題
要抓抓大尾的, 抓源頭
就有點類似微軟基本上/大致上不會對於個體戶使用了盜版軟體追究到底(但還是有些個案被告)
但是對於企業or店家就沒那麼仁慈囉
算是給你上了一次社會經驗課
低調,認錯(即使不是真心)
切勿情緒性發言惹來關注
妳也不想被人肉吧
總覺得這種行為不可取,當然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應該不會被砲吧!
話說我拿到點數都丟在客廳,因為想也知道集不到這麼多點數換贈品,樓主居然可以亮出這麼多張整齊的點數集卡,算你(或你男朋友、男朋友的朋友)厲害摟~
(題外話,雖然樓主一直說無言以對,但回覆文中每一字句都讓人有「快來人肉我」的感覺,網路還是謹言慎行的好啊~)
===============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3."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此三點為構成詐欺罪之要件,構成詐欺罪必須三點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
1."意圖":騙拉拉熊
2."詐術":用偽造點數讓店家信以為真
3."交付":店家送出拉拉熊
感覺這樣好像有成立耶~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