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xchang wrote:
大大屌阿...因為工...(恕刪)
這個點子好像不錯.......
只是總覺得我這樣做好像沒啥賺頭!
所以也沒想專利這件事呢!

andy2000a wrote:
google fin...(恕刪)
噓~~~~............
這裡不談破解喔~別搞的太明目張膽..
招搖過渡容易被盯上.....
可以的話請您把那兩個Link......嘿嘿....知道吧!

其實我也大概知道方法~~~
但本身這件事搞的好像已經在法律邊緣!
所以還是別太招搖!

vincent4501 wrote:
拆電感改裝悠遊卡,這...(恕刪)
我沒那麼厲害啦~~~真的說的太過了!
只是喜歡胡搞瞎搞的人而已!
說到馬蓋先(百戰天龍)我當時可真的是每集都看呢!

我滴布洛格:http://blog.yam.com/midnight
我持的是悠遊聯名信用卡,之前搭火車遇上查票,納悶持聯名卡要怎查票
車長把我的卡翻到背面,因為背面有悠遊卡的標誌小圖
見圖

想搭火車可能會遇上查票,要想好解決之道.....
有人喜歡扮演科南,推理能力卻連毛利小五郎還不如
bond_jamesbond wrote:
歹勢,可儲值金額看成...(恕刪)
這位大大你所說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有提及應該是第三十條
但這條並沒有指出變造外觀是違法的??
而且它所定義的電子票證再第三條中也沒有規定一定要是卡片的樣式
(不然台北悠遊卡公司,會第一個違法,之前發行過手錶以及飾品)
所以還是不知道違法在哪裡??
還有沒人說你是嘴泡料扒,只是如果你這麼講,就會有一些自以為是正義魔人的丁丁
不分青紅皂白的再亂扯,然後這篇文章又會消失到那個什麼鬼"地球安全防衛隊"去
第三條(名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
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條例發行電子票證之機構。
三、持卡人:指以使用電子票證為目的而持有電子票證之人。
四、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票證之使用得用於支付發行機構以外第三人所提供之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
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視
為多用途支付使用。
五、特約機構: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電子票證,支付商品、服務對
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第四章 第三十條(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本條例所規定之電子票證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簽訂本條例所規定之特約機構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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