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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怨]中壢神秘單車耳機店-綠色騎跡

附上收回我耳機的單據

[抱怨]中壢神秘單車耳機店-綠色騎跡
在10/31日於本店購買了 Shure SE315耳機
在後面幾天歌曲進行當中會時不時的出現像是"音源線受損的噪音"外加"完全無聲"
自己先前耳機卻完全沒有這種狀況.... 這樣測試交叉聽了四天
在今天 11月4號拿回中壢美利達單車兼賣耳機的店家 ...
把問題告訴該店員 他只請了不是員工的顧客(說是耳機發燒友) 幫我測試 ...但測試的只是把耳機接起來聽左右邊是否有出聲音
我已經說了會時不時的出現 店員竟回應我這很難判定 還說了這東西絕對沒有問題 因該是我手機的問題 一副很不想幫我處理這件事情 我在實體店面購買 七天內 商品由疑慮 請他幫我檢測 這是否是瑕疵還是怎樣之類的 得到的回應竟是"這因該是你的問題""絕對不是耳機的問題""耳機絕對沒有問題" 讓我的感覺就是要我摸摸鼻子回去再用用看(但我已經用了四天了阿 情況都是一樣)
之間我還問了他那如果我這個耳機假如有真的有瑕疵 是不是可以換新的 他竟告訴我不可能 送原廠原廠(就是還在七天內 商品有瑕疵的疑慮我才敢在時間內來啊)也很難判定啦~ 會退回來啦! Bla bla bla 之類的 .... 我真的蠻傻眼的 今天店家完全好像是沒有售後服務的感覺 耳機這難判定我知道 但我的問題是真的發生了 回來購買店家尋求解決 店家的態度一昧就是說是我的問題 他東西絕對不會有問題 還說不想跟我"灰" ... 大家都曾經是服務業
最後我真的受不了 感覺店家沒有要服務的意思 我就執意不然妳就幫我送原廠吧! 請原廠鑑定 不然在聽音樂進行當中偶發一些噪音、無聲那種感覺真的很差 ... 還在那邊講說 他的經驗談叫我別送了 又沒提供其他辦法解決我的問題 虧我在買耳機之前還上了PTT看了評價感覺不錯 今天我完全感受不到服務 我在實體店面買 沒服務 .... 連口氣都很差


2015-11-04 23:35 發佈
看完之後覺得...
這樣的服務真是讓人搖頭...
以後還是網路上買一買就好了,至少網路賣家都很在乎評價

商品有問題至少門市也要派人來檢查或試聽看看吧
來試聽的居然不是店員
如果線材中間有斷,很有可能會因為不同角度造成這樣的問題
再好的品管也有可能有瑕疵品
不能一口咬定商品沒問題,就要消費者吞下去
這樣真的不太行
對了,照片好像有個資,記得馬一下

另請有結果上來更新一下,如果店家還是服務不佳,至少給後面的人一個參考

maie wrote:
對了,照片好像有個...(恕刪)


好的! 現在就等原廠回報吧 ... 我只是不太開心 店家態度
實體店面弄得一點服務的價值都沒有 ....
小眼好人 wrote:
把問題告訴該店員 他只請了不是員工的顧客(說是耳機發燒友) 幫我測試 .


光是這點就很不尊重顧客了。


那他測試時,耳機都沒問題嗎?

希望有個圓滿的結果。
進門我告訴店員 我的問題 第一說可能因為我的佩帶錯誤之類的有可能導致... 結果他請我示範我的戴法
我戴上去 旁邊所謂的發燒友的客人就說沒問題啊! 他帶的沒問題 .... 第二就是那個發燒友幫我接上他的手機左右耳聲音聽有輸出 說沒甚麼問題 (重點是我的耳機是時不時會出現這樣的狀況 在這之前已經表明了)
以上就是這間店所謂的測試了! 前後不到加起來不到三分鐘吧....
然後該店員就表示這個很難判定 Bla bla 一直沒有針對我的困擾和問題提出解決
最後我請他回原廠判定 他卻不耐煩 又好像為了我好 的跟我說 根據他的經驗 這一定徒勞無功啦 勸我別送了 .... 阿重點我買這支耳機 才四天 這四天我都有遇到同樣的情況 .... 這叫我情何以堪 雖然也不是甚麼高單價的東西
最後我執意要送 卻遭到店員回我說 我不想跟你"灰" 就照你的意思 那種口氣是很不耐煩地跟我說
我蠻傻眼的 今天我買的價位也並沒有特別優惠 也沒有享有網路的優勢 徒的因該就是日後服務和諮詢 這點我在這間綠色奇跡美利達的腳踏車點 一點都未感受到!
還是老闆只是做興趣的? 本業還是腳踏車為主? 耳機只是順便賣 射後不理?
ptt同樣一篇文章有當事人出來回應了, 先坐著吃雞排看後續發展
已刪除……小弟知識淺薄

感謝樓下大大指正!!
TonyHong1997 wrote:
他們的售後服務態度先...(恕刪)


先把法條搞清楚再來PO文吧
七天不是這麼用的...
依消費者保護法§19規定
須「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才有適用
何謂「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
郵購、網購這種就算
實體店面購物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19
法條直接附給你

消費者保護法§19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chhsieh0817 wrote:
ptt同樣一篇文章有當事人出來回應了, 先坐著吃雞排看後續發展

求傳送門,昨天關注這篇到現在

其實個人覺得如果店員有聽過,再請燒友試也沒什麼不對

到底究竟有沒有呢? 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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