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了一台,完全沒用,日前打了電話要求退貨,態度超差,說不給退,我在網路留言也不回應,只好找消基會,消基會來了公文,他們才肯連絡,還說明要我負擔幾百塊,也沒說明清楚,每次來電都是隱藏號碼,還說明自己是新聞媒體人,請我說話小心,他可以告我,一點誠意也沒有,大家購買前請三思.By the way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