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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自己也覺得這樣的行為很奧客,但我還是很想說出來。

在台北市耶~
找葉大狀師會不會幫你~



不過可能忙著噗浪吧
七天鑑賞期適用非實體店面
其實版主應該直接於網路上要求退貨
一方面依法有據,一方面省去麻煩
直接到實體店面去
除非你口才犀利、態度強勢又義無反顧
不然你要說服店家當面接受退回正常無瑕疵的商品
困難度是非常高的
尤其是有『老闆娘』的存在
再說
你的要求在虛擬通路雖然是合法的
但不論到哪家實體店面去
統統會把你當奧客看待
自然不會給你好臉色與好口氣
想要店家好聲對待
那你運氣真的要超好
剛好遇到店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
而是以服務為目的

你唯一錯在太聰明
直接找實體店面增加挑戰性

shonwei wrote:
退貨的問題這牽涉到法律,不敢跟你說什麼

但同樣的問題,如果是我買了這台收音機

結果是因為我家裡的收訊不好(隨身聽沒問題)

應該不會拿回去退,因為東西買了用了,也沒問題

自己會覺得沒理由退。


我不太能夠同意這個說法耶~
所謂網路有七天遊預期,其中一個我認知上的原因就是
消費者在購買的時候還沒有了解物品是否能合乎他的需求
無論有沒有壞~不合乎需求,基本上當然有權力要求退貨
尤其以這個案例來說更是明確,收音機原本就會因為室內
收訊問題有音質上的差異,但是在買的時候又有誰能夠知
道自己家裡頭的收訊不好?

以公司的採購案來說好了,廠商總是必須要證明自己的東西
能夠合乎公司的需求,而這種大交易的買賣採購公司不可能
只憑著推銷員嘴巴講講就買了,廠商不僅必須要提供試用
甚至還要負責器材的教學與維修~

台灣許多的傳統商家過去以來一直都有這種東西賣了概不退還
的觀念,然而在現在這種行為已經行不通了,然而台灣的執法
僵化緩慢也是事情,詢正當管道申訴,不但曠日廢時,還有可
能會勞民傷財,而且八成都還會鬧個不了了之。

也難怪網路私刑會如此盛行,透過媒體審判,往往會立刻受到關注
而有明顯的成效,即使有的時候這種策動眾怒的煽動會令人不寒而慄
草木皆兵就是了....

pc9656439 wrote:
但是店家的依據不是在...(恕刪)


契約條文牴觸法律者,無效。

這是憲法保障人民的權益。
公布一下店名
讓各位知道這家店是哪家
看他生意會不會"很不錯"

誰知道呢~
科技玩家很多都會在這聊天
哪天知道了
就會有個先入為主的映象
你就看他好不好做生意

常常說
人在做
很多人在看

想看看吧

收音機!?那是哪個年代的?

在此
願各位有個美好的一天
1.看了一下你的開箱文 想確定在這之前你有用過"收音機"嗎?
而且你堅持買類比調頻的機種
這麼小台調頻行程短有時你以為調到了 結果一晃雜音出現才會發現位置就是差那麼一點

2.買了一個不適用的東西我知道你很難過
但也許還年輕 就當吃個虧學習人生經驗
社會上還有很多陰暗面不是法條就可以保護的了的

3.現在最好的方法就是考慮看能不能換個什麼你覺得還可以的東西
除非你想繼續跟老闆灰下去甚至投書媒體或消保官
將事情擴大 那我沒話說
否則既然吃了虧 也要想辦法做危機處理將這個虧減到最小
不要留一個不堪用看了又會阿雜的東西在身邊了
+1
何況東西功能完整
聽也絕對沒問題
更不是收不到
只是你不爽有雜訊...
我覺得我是店家應該也是會不爽= ="
權益是拿來保護自己,不是濫用
當然你不是濫用,但是別人眼裡就難說了呵呵
還是先試試看吧
不行大不了換個東西囉,至少沒虧啊?
rock519 wrote:
1.看了一下你的開箱...(恕刪)
美國是一個很保障消費者的國家.小弟在美國十多年,也看著美國對消費者的保護方式也漸有改變.從一開始的30天內無條件退貨.到現在有許多賣場有訂條款針對部份商品有10%-15%的退貨費,所謂的Restocking Fee.而這類的商品大多是電器用品.原因為何?因為在景氣不好的時代,越來越多人會找漏洞去佔便宜.有學生為了做作業,去店裡買了一個筆電做作業,30天內用完後就退.有人為了參加晚宴,買了禮服,參加完就拿回去退.

要知道現在很多網路的商家賣的物品毛利都很低,因為消費者可以比價,賣的高就賣不出去.所以很多商品可能只有3到10%之間的利率.一旦貨品被打開,尤其是包裝有明顯拆封的情況,商家回收物品後,只能當二手物品來賣,可能要低於原來賣價的百分之二十甚至到百分之五十都有,連本錢都賺不回來.

同理心來說,如果您是賣家,您會願意認賠嗎?尤其是您的商品並無問題.我也曾聽在台灣做網拍的朋友向我吐苦水,說過一個例子.有一個大學教師在課堂上教學生如果要買相機,想在二台到三台之間選一台,就到PC Home買,因為你可以三台都買,玩一坃看看哪台是你要的,再把另外二台退掉,因為PC Home 7天內退貨不扣錢.但這樣一來另外二家商家只因買家的好奇心就要白白捐失運費,物品開封所造成的滑價,以及無形的人力物力(像是包裝,分貨及送至運貨行).讓原本為了保障買家權宜的美意,成為少數不肖買家的免死金牌.

我贊成物品可以退貨.如果是商品本身有問題,又或是商品介紹誇大不實,我是覺得哪就是賣家的責任應該要全數退款或換等值的商品給您.費者本身應該要對要購買的商品有些許的了解,確定是自己要的才買.但如果是個人因素,我建議台灣的消基會應該針對商品,學習美國勻許商家收百分之十到十五的退貨費尤其是針對目前毛利很低的電子商品.

如果小弟在同樣的立場,我想既然不是物品本身的因素,我會摸摸鼻子,留下這個東西.或是找商家討論,願意負擔物品5%到10%的做為給賣家的補償,以表示誠意,看賣家願不願意回收.再不然就自己放在網上把這個東西賣掉.

我覺得以樓主的情況算是買個經驗吧!
網路購物真的是要看店家啦...
如果真的不行就求助消保官就好

其實很多消保官真的很不錯


marcpopo wrote:
美國是一個很保障消費...(恕刪)

整篇看下來就您跟IVAN0922兄最客觀..消費者是需要保障..但是濫用的人也需要抵制
各退一步不就海闊天空..更何況店家願意交換等值商品.跟店家好好商量最好
商業攝影..活動外拍都接..我常在head4混..請搜尋hata6136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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