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位於荷蘭海牙,依據《聯合國憲章》成立於1946年
查原告所有門號A、B於110年1月間上網傳輸量分別達1851GB、1742GB,超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公告被告單一用戶於110年1月之平均使用數據量約為29GB,其他電信業者用戶於110年1月之平均使用數據量為12GB〜28GB,有電信費帳單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開統計資料在卷可參(見卷第63-73頁),堪認原告確有大量傳輸及不合常理使用上網情形,被告就原告之上網予以限制或降網路使用優先順序,合於契約約定,原告主張其手機門號使用網速極為緩慢,被告為不完全給付,並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本於通信契約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9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62456375ba27cee8ace7ac81?t=274549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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