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動作頻頻,針對亞太停止提供服務一事,除公告外,又是傳簡訊又是寄掛號信,感覺是在履行服務契約第41.42條,不確定亞太的電信服務裡有沒有,若這是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話,也許各電信公司都有這二條。如此一來,是不是就代表要終止契約了?
通訊管理法第8條第2項第3項第76條第1項第17條第79條第18項會不會才是這波《 施捨》「暫時」「延續」「延展」使用的關鍵謝謝始終撐著沒換卡的前輩小妹愚昧,不知是否是你們的數量讓換了卡的人得以 暫時 續命?小妹法盲中文又差,請前輩們協助解說與指正,感謝
虎斑貓妖 wrote:通訊管理法第8條第2...(恕刪) 通訊管理法第8條2、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3、電信事業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電信服務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用戶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其所收之服務費用應予扣減。第7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一、電信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第17條1、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載明與用戶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實施前送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2.、前項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二、服務資費及條件。三、提供預付型服務之履約保證責任。四、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及資費扣減方式。五、電信事業經受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資費扣減方式。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相關資訊及管轄法院。七、用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限制及條件。八、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權益之事項。第79條1、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十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或於實施前、變更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我是讀電資不是讀文組,法規我不懂,我只懂技術問題提到法規我就外行了..我只會想,如他不續用要回原牌價漲價,那我也會離開退租當時辦亞太只當備用門號才辦11 33這種方案或許有人會說慢走不送,11 33這些賠錢貨早該停掉了,電信業者不是慈善機構我沒意見,我尊重別人不同看法,但我也有不同看法業者如要停掉是他的事,我懶得跟業者耗,我會離開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