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平會.遠傳做出的114年12月31日終止亞太合約服務近期與友人做了討論,亞太合約中合約期間未載明日期部分...從民法第153條
第一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也就是說亞太當初的合約(終身免綁約)在當事人未違反合約內容下應視為終身約。第153條第 二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從亞太的終身免綁約與合約期間未載明日期可視為終身約,若概括承受亞太業務的遠傳對於合約中有疑慮爭議的應由法院定之,而非單方面界定為專案,在法院為界定之前遠傳於12月31日終止是極度爭議的...(上次沒注意就發出,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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