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原台星用戶在法律上叫做什麼?
對,消費者。
那今天大家竟然身為消費者,也跟電信提供業者是有合約關係在的,那怎麼會有問題就要別人自認倒楣,要自己無償離開呢?
難道你出去上班,老闆不給你當初約定的薪水,你會選擇自認倒楣,然後自願離職再換一家公司嗎?
不過這個道理,這群國小生應該是聽不懂吧

好啦,進入正題,台台合併後,過了將近一個月,我的住所附近訊號直接變得極差,從原先的上/下行速率 8/12 mbps 以上,直接變成24小時平均都在 0.3/ 2.5 mbps 以下。
第一次跟台哥大客服反應,工程師隔日電聯,告知基地台拆除近期內無法改善,於是向NCC 申訴。
申訴兩天後 台哥大再次電聯,並且提供月租費9折賠償半年。

說真的,我的門號月租299,就算打5折也是沒什麼感覺,但是這代表什麼?
代表跟一些人想的並不一樣,消費者權益本身就該維護,不是企業說的算,也不會是國小生說的算。
最後附上部份申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