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總座稱與台灣之星合約持續存在,超頻問題依法應可不受1/3限制林之晨也再度強調,超頻問題,可依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立法條文,也就是「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合計頻寬不受1/3限制。不知道為什麼很多中華粉,就是會故意忽略法條的這段但書一直說只要超過就是違法能不能超過,最後還是主管機關說了算!不是你中華說違法就違法好嗎?
是沒錯啊有這條啊那也要看要不要讓你過啊?現在審查不只NCC喔還有數位發展部喔以新任委員會讓他這麼簡單過?要過去年早就過了幹嘛還退件搞到現在?根據新聞透露NCC是朝著通過合併一年後繳回?這個已經是事實了那你要怎麼看?身為獨立機關不可能在既有的法條上還核准這種事,它要給立委交代還有監察院審核難道不怕被抓下台?我覺得台灣大真的不要太有自信啦在開台時代違法讓亞太漫遊讓NCC重罰了幾次在不改就要撤照難道都忘了?
我覺得以道德面來說,台哥大應繳回頻譜,但看起來確實法規好像有不需繳回的但書,我覺得以現實面來說,如果法規確實是不用繳回(雖然可能很多人認為這樣不合理),那就應該修法,讓以後不要有這種模糊的空間,一邊說超過要繳回,但又有但書不用繳回,造成困擾,否則也只是大家吵來吵去而已,而且不管最後結果如何,還是會造成一邊的人不滿意,社會一直在互相撕裂。希望大家和平看待囉,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