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業者合約內容:
原牌告月租費100萬88元,每月月租減免1百萬元
立同意書人同意連續使用電信服務至少30個月,提前終止服務契約(含:申請退租、欠費被銷號、違規使用門號、一退一租、降轉資費、取消語音或數據資費方案等),願補償下列金額:
※專案優惠補貼款1百萬元,計算方式為:專案優惠補貼款×(提前終止時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總日數)(採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而且業者也沒提供等值100萬元禮券或商品,這樣合約能夠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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