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若長時間持續連結行動網路使用時,包括但不限於作為伺服器設備或主機電腦應用、連續性網路攝影或廣播、自動資料傳遞或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大量訊務使用(如:自動應答、自動刪除、類似自動或手動路由裝置)、作為私有線路或全時間或指定資料連結之替代或備援、P2P檔案分享、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等情形時,本公司得暫停或限制客戶使用行動網路服務https://www.emome.net/154
電信公司或客戶能否翻臉不認這項合約條款呢?
然後淪於"選擇性"執法
作為伺服器設備或主機電腦應用
--> 配發的都是虛擬IP,如何做伺服器使用?
架設伺服器需要實體IP (Public IP)
連續性網路攝影或廣播
--> 很多直播主所做的事情不就是這個嗎?
自動資料傳遞或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
--> 手機導航時,不就是會自動資料傳遞嗎?
作為私有線路或全時間或指定資料連結之替代或備援
--> 某些業者推過廣告,不方便牽固網(租屋)用4G路由器
P2P檔案分享
--> 拍攝的相片或影片互傳時算不算P2P?
Peer-To-Peer只是一種網路技術和網路拓撲結構
不見得是非法用途才會用到P2P網路技術
我是覺得業者不如直接表明 流量超過300GB就限速
這樣還比較明確易懂
300GB只是舉例,其它數字或分階段限速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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