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虛偽或不實的意思表示,來影響交易的決定,明明不想給人辦88元方案,卻又散佈有二萬門的訊息,實際交易時卻又以各種方式阻礙消費者完成交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後應勒令其改正才是
以下是公平交易法條文內容
第 三 章 不公平競爭
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jamesz wrote:
以虛偽或不實的意思表...(恕刪)
本會引進二級制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並由電信業者委託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成立「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該中心於102年11月26日成立。進行受理申訴電話及調處服務爭議(第一級調處)等工作。
經彙整通信事業、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及本會受理民眾申訴方式如下:
一、通信業者:各業者客服電話
二、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0800-034-580
三、本會:
電話:0800-177177按1或 0800-201207
申訴網址:
http://cabletvweb.ncc.gov.tw/ SWSFront35/SWSF/SWSF01018.aspx? FunId=SWSF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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