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公平會的回覆,在回覆的內容中,我所節錄的重點如下:
1. 公平會的回覆是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是對於「廣告不實」的處理原則
2. 檢舉人應提供相關事證,相關交易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
3. 網路亦有其他民眾成功申辦月租 88 月方案之案例,我只是個案,不足以懷疑被檢舉人有未依提供月租 88 元方案
4. 可以向台灣之星或向電信主管機關 NCC 反映處理
5. 月租 88 方案與 188 方案銷售進度維持 1:1 比例,屬台灣之星舉辦活動得自由決定之事宜
我認為台星使用手段致使交易無法完成,公平會說是屬於業者所舉辦的活動得以自由決定之事宜。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沒有什麼愚弄不愚弄之類的。
我所提供的資料,亦不足以證明台星有引人錯誤與廣告不實的行為。
如果有何不爽,我要向台灣之星討公道,或改向 NCC 檢舉。
對於我的檢舉,我相信公平會應該有去做了一些調查。
第一次向公平會申訴,也不知道內容要怎麼寫才對,可能是我所申訴的內容的方向不對,提供的資料不足,申訴的單位也不對,所以公平會也愛莫能助。
我想,一家企業如果肯競競業業、實實在在的做生意,我們沒有道理不支持他。反之,台灣之星讓我看破了這一切。
往後如果再面對這樣的狀況,我會先去研究比較相近的法條來做申訴。
[公平會回覆全文]
先生/小姐 您好,
您的來函 (20181112xxxx) 我們收到了。
關於您的反映事項
懇請委員調查台灣之星 2018-11-11 搶購門號的銷售方式是否公平
本會回覆如下:
一、您107年11月12日電子郵件收悉。
二、有關您反映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檢舉人)雙11活動(下稱案關活動)廣告不實乙事,本會說明如下:
(一)按本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10點第1項第2款規定,本會收受檢舉他事業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時,基於調查 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應請檢舉人提供相關商品、包裝、廣告等必要事證,並釋明他事業所為表示或表徵有使相關交易相對人就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足以產生之懷疑,及所受之損害。
(二)查被檢舉人之案關活動內容為107年11月11日自11:00至23:59,提供民眾申辦月租88元資費方案限量20,000門,月租 188元資費方案限量40,000門,申辦方式有二,一為11月9日事先登入個人資料領取限量10,000組之保證入場序號,活動當日依指定時段入場申辦,二為活動當日線上排隊搶購50,000組進行申辦。次查,您並未提供案關活動之相關廣告及被檢舉人涉有廣告不實之事證資料,且網路亦有民眾成功申辦月租88月方案之案例,是現階段尚不足以合理懷疑被檢舉人有未依案關活動內容提供月租88元方案之情事。至您因系統因素,致未完成購買優惠方案,事涉個案消費爭議,建請逕向被檢舉人或電信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反映處理。
(三)另有關您指稱月租88方案與188方案銷售進度維持1:1比例乙節,或涉及各階段活動名額規劃配置,屬事業經營業務或舉辦活動得自由決定之事宜,倘被檢舉人最終提供活動內容與廣告並無不符,則尚與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無涉。
三、謝謝您的來信。
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啟
□ 本信件由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信,如您仍有反映意見,請至本會服務信箱反映,感謝您的配合!
□ 希望以上的回覆能讓您滿意,感謝您的寶貴意見!未來也請繼續提供我們建議與指教。
公平交易委員會
http://www.ftc.gov.tw
2018/11/20
我平常只在「投資與理財」區潛水,但今天實在很生氣!
我玩股票即使一天賠了 6 萬都沒這麼生氣,因為我知道股票是個賭場,我知道規則,願賭服輸。
但今天搶註台灣之星的「月租$88」,我以為我也知道規則,但卻覺得被台灣之星欺騙、戲弄。
我如果到公平交易委員會填以下這些資料是否會被受理進行調查?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網址: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mailbox/mailbox.aspx
懇請委員調查台灣之星 2018/11/11 搶購門號的銷售方式是否公平?
台灣之星於 2018/11/11 推出兩個限量的搶購專案:「月租$88」與「月租$188」,數量分別是 20,000 與 40,000 個門號。這兩個專案在網路上的討論聲量、熱絡度、受歡迎程度,均是 $88 大於 $188 不止 10 倍以上。
而台灣之星從 2018/11/11 11:00 開放搶購至 18:56,兩個專案的銷量均達到了 20,000 門。令人覺得「驚奇」的是,$88 與 $188 兩者的歡迎程度差那麼多,但是從中午到 18:56 所看到的銷量,兩者幾乎都維持著 1:1 的比例成長!
以這兩個專案討論的熱度來推論,當 $88 銷量達到 20,000 門的時候,$188 可能都還只有 2,000 門,兩者根本不可能維持 1:1 的銷量!
懇請委員調查,台灣之星是用什麼「方法」讓 $88 與 $188 的銷量維持著 1:1,直到 $88 的 20,000 個門號售罄。而業者使用的「方法」對於活動的參加者是否公平?
以我自己為例,我所申請的是「月租$88」專案。我有擷圖的門號就有 8 個,這 8 個門號每個平均都要耗費 50 分鐘的排隊時間才能進到業者的系統選號。選完號之後要努力填寫資料、選擇寄件方式、填寫信用卡資料...,這幾個過程中,系統都會彈出「系統錯誤」、「系統忙碌」,直接就將我踢出去重新排隊! 這一排隊又是 50 分鐘去了。我很確信我的信用卡沒問題,台灣之星把我踢出去其實一點道理都沒有。畢竟被踢出時,我去查看業者的銷售狀況,$88 都還有非常多的剩餘數量。
台灣之星的活動於 2018/11/11 23:09 將兩個專案共 60,000 個門號銷售完畢,業者宣稱「在線人次突破 400 萬」,說到底業者的系統是可以承受 12 個小時共 400 萬人次的負荷的。但業者賣了 60,000 個門號,卻有 400 萬個人次上線,是否意謂著台灣之星有用任何手段踢走了 390 萬人次?
建議順便可以調查看看:
1. 「月租$88」的 20,000 個門號是否真有其人申請? 還是根本只有 2,000 人? 還是其它數字? 是否廣告不實?
2. 網友懷疑台灣之星盜取了很多申請人的個資及信用卡資料?
3. 業者明知系統有很多問題,為何不先暫停活動,修復後再繼續銷售?
4. 「月租$188」的 60,000 個申請人當中,有多少人是在 18:56 之前,因為「月租$88」申請失敗才改申請「月租$188」的?
5. 正常電子商務的交易流程,遇到錯誤都會有「等待」或「重試」的機會。為何像台灣之星這種專業的電子商務公司,卻只回應個「系統忙碌」,就直接把人踢出去重新排隊! 過程是否太過草率? 是否只是為了拖延大家成功申請「月租$88」機率?
6. 有人懷疑,申請人填完資料之後,台灣之星發現你是既有的客戶就會以「任何可能」的系統問題把你給踢出去,建議委員可以封存台灣之星的主機,免得業者緊急更改程式規則,讓真相無法水落石出。
7. 用戶申請「月租$88」與申請「申請$188」時,申請失敗的比例各為多少?
8. 業者在 Facebook 粉絲頁用罐頭訊息搪塞用戶的詢問! 沒全沒正視用戶詢問的問題,把著急的客戶當傻子,是否該請業者關閉粉絲頁,改用其它「真人」回覆的客服系統?
9. 業者宣稱「銀行結帳支付平台流量暴增,許多朋友在信用卡資料輸入完成後卻被踢出」,是否可請台灣之星公開是哪家銀行這麼不堪?
如果公平委員會沒有網路及電子商務的專門人員,建議可以連絡唐鳳政委一起調查。
gogobooks wrote: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沒有搶到就沒有付錢沒...(恕刪)
第 245-1 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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