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台星提前偷跑5000門讓人申辦
188的很容易就進場 88的卻怎麼都進不去
所以11/11當天有序號綁定約定時間進場的
都能順利辦到88方案嗎 很懷疑
【雙11限定】入門188型專案合約
月租費 $188
壹.專案內容
立同意書人同意連續使用台灣之星電信服務至少30個月,提前終止服務契約(含:申請退租、欠費被銷號、違規使用門號、一退一租、降轉資費、取消語音或數據資費方案等),願補償下列金額:
※專案優惠補貼款6,000元,計算方式為:專案優惠補貼款×(提前終止時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總日數)(採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立同意書人若於門號開通後二個月內申辦退租,同意於最後一期帳單給付SIM卡費300元。
1.本專案優惠內容自門號開通當天起算,當期網外語音及其他優惠未使用完畢者,不得遞延至下個月使用,亦不得請求移轉或折抵現金。合約期滿後,本專案優惠內容即終止,恢復依原牌告資費計價。本專案原牌告資費為(1)月租費188元(2)網內語音0.05元/秒(3)網外、市話語音0.1元/秒(4)國內簡訊1元/則(5)每月贈送上網傳輸量200MB,當期未使用完畢可遞延使用,免費傳輸量使用完畢後,行動上網下載速率將調降至不超過128Kbps;詳細牌告資費內容詳見台灣之星官網。
2.申辦本「4G入門」系列資費,綁約期間內不可異動至「4G入門」系列以外之各資費。綁約期滿後若欲變更至「4G入門」系列以外之其他資費,得以異動專案之流程辦理(即視為終止本專案)。
3.本專案贈送「行動上網無限傳輸」係指用戶於綁約期間內,當月使用之國內數據上網傳輸量超過資費方案約定的上限後,仍可繼續使用數據上網服務,不會另外計收傳輸費用(即指上網吃到飽)。惟若用戶有逾越合理使用之範圍或其他權利濫用之事實,本公司得限制、暫停上網服務或調降用戶之網路使用順序。
4.本系列資費方案提供行動上網下載速率最高至21Mbps。
5.合約期間內,本專案贈送每月網外及市話合計共80分鐘語音通話免費優惠,且當月通話對象(含網外及市話)以300個門號為上限,超過部分概以0.01667元/秒計費。
6.若使用地點無法支援4G行動寬頻網路,將自動轉為3G網路,連線速度降低但期間所產生之用量仍須以4G費率計算。
7.出國使用漫遊服務,將依國際漫遊費率計費(含數據或語音漫遊通信費及支付國外業者之國際漫遊傳輸費等),實際金額應依帳單為準。在國外使用行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費用偏高,出國前可先查詢該地區計價方式後再斟酌使用,如有其他疑問,請致電客服中心查詢。
8.本服務之實際網速、品質及涵蓋受上網地點、使用人數、網路環境、終端設備(包括手機、平板電腦、網卡等)、下載/傳輸方式、服務類型及服務平台能力等因素影響,實際通信涵蓋應依用戶使用地點之相關條件為準,適用範圍請洽當地門市。
9.網內語音免費優惠,專指本專案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另一個網內行動電話門號,並進行一對一語音通話,不包含其他類型電信服務,該優惠自門號開通當天起自動啟用。
10.本專案內之優惠費率、贈送通話分鐘數、免費網內簡訊使用量或免費傳輸量使用完畢後,超量部分依優惠費率計費。
11.上述專案優惠若於出帳週期內之資費申裝天數不足月時,該月月租費、免費傳輸量以及內含贈送分鐘數,均按該出帳週期內之申裝天數比例計算,本專案若於合約期間內異動資費時,新資費費率將於變更申請後下一個帳單結帳日開始生效。
12.本專案一身分證號限申辦一門門號。
13.立同意書人已知悉台灣之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所為之告知事項,立同意書人並同意台灣之星蒐集、利用並處理個人資料。
14.台灣之星保留本專案修改或終止之權利,詳細內容及範圍以台灣之星網站公告為準。
貳.預繳規範
1. 預繳金額自當期帳單起開始扣抵,扣抵範圍限上述門號,且不可扣抵小額付款。
2. 預繳金額若以分期方式扣抵,每期可扣抵金額上限=預繳金額/分期期數,預繳金額未整除之餘額併入最末期扣抵。當期未扣抵完畢之餘額,統一遞延至分期期滿後一併扣抵,仍未扣抵完餘額可遞延至扣抵完畢為止。
3. 因故取消交易、退租或因其他原因終止使用其專案,預繳金額可依下列退費規則辦理退費:
(1)當日取消交易者,可於原申辦店點辦理退費,直接退還所預繳之現金或是刷退信用卡預繳之金額。
(2)非當日取消交易、退租或因其他原因終止使用者,須於原申辦店點辦理退費,扣抵最後一期出帳帳單金額後,若有餘額,會以匯款方式匯到立同意書人本人指定帳戶。
參.申辦號碼可攜服務注意事項
立同意書人若係申辦號碼可攜服務並同時申辦本優惠專案者,須先向台灣之星申辦一門台灣之星門號作為備用號。若攜入之門號移轉成功,則備用號之申請視為自始無效;若攜入之門號移轉失敗,則備用號於原預定改椄日起生效,原攜入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視為備用號之申請,且適用台灣之星服務契約及本專案同意書之規定。
肆.特約事項
1. 立同意書人同意於使用門號(含移入門號)期間,此門號係作為正常合法通信使用,不得為任何違法、異常撥打、大量傳輸、不合常理使用、不當商業行為,或其他權利濫用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轉接話務、電話行銷或長時間占用語音、長時間連結上網、長時間連續使用影音串流服務、作為伺服器設備或主機電腦應用、連續性網路攝影或廣播、自動資料傳遞或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大量訊務使用(如:自動應答、自動刪除、類似自動或手動路由裝置)、作為私有線路或全時間或指定資料連結之替代或備援、P2P/FTP及雲端檔案分享、不合理熱點分享行為(含長時間、超量連結等)、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等情形,如有違反視同違約,台灣之星有權限制、暫停通信或調降網路使用優先順序,必要時得逕行終止服務契約。
2. 立同意書人同意於使用門號期間,如經台灣之星發現門號有異常風險話務時,台灣之星得立即將該異常情事通知立同意書人並提前寄出帳單通知繳納電信費用,必要時台灣之星得暫停通信。
3. 本專案及資費內容、限制及各項專案優惠金額之抵扣次序,依台灣之星相關資費公告及實際作業為準。
4. 除繼承外,立同意書人同意本專案不得過戶。
5. 台灣之星保留核准立同意書人申請之權利,如申請未核准時,立同意書人應返還其所領取之手機及SIM卡。
6. 本專案同意書之使用以申辦一個門號為限。
7. 本立同意書人確認門市人員已協助查詢並說明特定區域(含經常使用區域)訊號涵蓋率與收訊品質。
8. 電子發票開立後發生之退費或任何交易調整,立同意書人同意由台灣之星代為處理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相關事宜,前述法令要求證明單據之開立資訊將回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不再另以紙本交付。
9. 除公司戶外,立同意書人知悉並同意於使用門號期間,以簡訊/電子帳單作為帳單寄送方式;倘欲取消簡訊/電子帳單服務,須透過網路自助服務、手機直撥12311進行變更。
10.立同意書人同意啟用電信帳單代收服務(包括但不限於:Google Play、Apple iTu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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