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LM111 若訊號或網速不佳可否於七日內解約? 會有違約金嗎? 謝謝!
jocoliu wrote:
申請 LM111 若...(恕刪)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係提供行動寬頻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 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
第六條 乙方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費用。
用戶申請行動上網(無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前,甲方經乙方同意後應提供試用服務,適用之服務地區為甲方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區域,試用期間最長以七日(一百六十八小時),每一證號以提供試用一次為限。乙方申請行動上網服務優惠方案者,如擬提前終止合約時,則甲方得收回終端設備補貼款。 開通月租型加值服務,應取得乙方同意。提供加值服務未收取費用者,事後如欲收取費用時,須先經乙方確認同意收費,始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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