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原來的合約日期是 2017/5/20 ~ 2018/5/19(單門號未綁手機)
電信業者於 2017 12月的時候,用電話銷售的方式問我要不要續約,結果小弟當時腦洞,答應了續約,所以合約日期延伸到2019/5/19
其實自己根本忘記提前續約這件事情,2018 5/15 想說約要到期了,才發現自己的約期居然是2019年,並回想起自己的腦洞行為。
想說新約既然還沒開始使用,是否可解約? 但是業者回覆說要付違約金。
想請問版上的大大是否有遇到類似情形呢??
新合約還沒開始,所以要求無條件解約。
樓主你要問也早一點,時間都到了才發問,你會非常趕。
來不及就線上申請先送件,其他文件找時間再補。
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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