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復 台端96年08月20日電子郵件有關「兩支同公司門號合約互換」案,本會說明如下:
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78條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78條規定:「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本會核准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
前項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提供服務之項目。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三、使用者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條件。
四、經營者受廢止特許處分、暫停或終止其營業,足以對使用者權益產生損害時,對使用者之賠償方式。
五、因其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六、對使用者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七、其他服務條件。
營業規章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本會得限期命電信事業變更之。
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應載明第二項各款事項,於實施前報請本會核定,且不得違反電信法令及營業規章之規定;變更時亦同。
經營者應依報經核定實施之服務契約範本,與使用者個別訂立服務契約。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亦同。
經營者與其使用者間服務契約範本之變更或修正,應於實施前以媒體公告其內容。」
雖為同一公司,但因各電信公司不同期間所推出之促銷方案多不相同,不同之服務契約,對象及條件不同時,理應不能更換。
台端如有電信服務之需求,可逕向欲申請門號或電信服務之公司洽詢。
相關法規資料可上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ncc.tw/)查詢。荷蒙關心電信業務 敬表謝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
NCC一併回覆有此需求的許多使用者, 現在算是死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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