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在去年十月底時,我女朋有去繳電話費,
被女店員告知期約已經滿了,說要退我們1200元費用(當時沒告知是續約一年費用,且未簽任何合約書及沒留下任何證件),
就這樣用到了二月底,家人需要手機,乾脆續約換手機,結果被通訊行告知不能續約,說已經續約了,但因非常需要,所以還是買了一隻空機。
當下打電話到客服,說明前因後果,且要求寄合約書影印本並詢問合約內容,
小姐說是續約手機(跟原本狀況完全不同阿,什麼手機也沒拿到),
在還沒接到影本之前,當時的特約店辦理小姐有打電話來說明,說到"1200就是續約金阿",
當時我們認定簽名不可能是我們簽的,所以跟他講等影本寄到再說,
三月初接到影本,發現上面有簽名(但簽名不"像"是自己的簽名),
後來又再打一次客服,並再次詢問合約內容,並告知上述情形,
終於這次客服有點擔當了,說明續約絕不可能退費,並表明要幫我們核對筆跡,
今天終於有結果了,是特約店的主管打來,說明那位小姐才來一年,反正就是一些屁話...........,連各道歉也沒有,
重點是他說合約無法退,並願意賠償,他說合約照續,那他退我們辦的那支手機續約價-1200費用給我們,
可是我覺得很不合理,想請問大家我應該如何要求賠償
特約店是否需與和信簽訂合約並付合約金??
他犯了兩條罪(偽造文書及背信),如果我連合信一起告,他是否可能連合約金都拿不回來,
我想跟他要求給我一隻手機解決這件事情,不知是否行的通??
還是提出告訴呢??
需要大家的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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