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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手機掉了,絕對不要先停話!

能看到這篇文章真的是緣分!

今天一整天忙到沒有時間去碰主要在撥打接收電話的手機,

一打開來看有未接來電"0972136132",看了一些通訊錄後知道不是認識的

索性就隨意Google了一下這隻號碼,發現是高雄區某某黑貓宅急便的配送員手機!

於是被我Google到含有此手機號碼相關資訊的那篇文章就被我看到了,也就是以下這篇;

別懷疑我在唬爛!不信大家可以自己Google看看~

至於為什麼這篇文章會讓我欣賞,是因為我曾經丟過手機後馬上停話...

從此就不知下落;於此,現在看到這篇文章後覺得十分受用!!

希望大家能夠學起來唷~

以下文章引用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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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不是要觸霉頭,只是告訴大家該有的權益

絕對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

第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電信法第56條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反正好人很好欺負..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 .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 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候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 業者也沒再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並說若我們不繳 .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

查阿查.....半個月又過了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再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 (那時哪知道阿 )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 )

只要找不到兇手....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

自動扣你的薪水

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

所撥出的費用 .

由業者自行吸收 .(約六千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2010-10-24 22:1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文章 手機
法律條文真是難懂。

我看了老半天還是看不出來,為什麼中華電信要自行吸收損失?

為什麼小偷用你的電話打越多越快找回?中華電信直接把你的話碼停掉不就好了?

gn0137exe wrote:
能看到這篇文章真的是...(恕刪)
colorlife wrote:
為什麼中華電信要自行吸收損失?...(恕刪)

中華電信不會自行吸收損失
版主的意思是正確援用法律的力量迫使業者因為業損而主動追蹤
以增加找回自己手機的機率
不過以現行的主要行動電話系統業者與一般消費者訂定的契約(辦門號簽了一堆的那些東西)來看
想要以報案做為話費扣抵的依據是無法成立的
因為五家業者的契約裡都有要求使用者在終端(手機啦)遺失時有通知業者停話的義務

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大前提就是警察局受理報案的處理過程
相信住在台灣、而且有一點人生經驗的都懂我指的是什麼

gn0137exe wrote:
能看到這篇文章真的是...(恕刪)




如果撿到的人打越多越好,越找的回來手機

但那如果沒抓到人還是要自己付賬單.....怪怪
我也看不懂說為什麼打得愈多會愈快找回。
我還是不相信警察會為了這種小案子而盡心盡力的去找。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A:相信我,電信公司還是會找你要的(因為你沒辦掛失~就算辦了,也有相關的時間限制等)
相關規定,相信你都可以在跟他們簽的契約書中找到,而且今天跟電信公司簽約的是你
他們只會在一定的程序內讓步,堅持要你付錢(之前在律師事務所的經驗),
然後他們也不怕你控告~跟他們吵他們的業務,在她們的處理程序~你沒有勝算
要告她們,只能找另外的切入點(這又是另外的事情),在這之前,損失的都是你

對方拿你的手機亂打,只不過是讓電信局有通信紀錄,較有機會抓到人~他抓到小偷了,但損失還是你的
然後你就可以用電信法56條控告那個小偷~這樣~才會成立

但別忘了
這些前提,都是建立在要有抓到,控告對方的前提(在所有的法律領域)~要有對象!!
所以你是可以用電信法第56條控告那個小偷~但前提是,你要抓到那個小偷,你才能跟他求償,並控告他
電信公司,還是會追著你要錢的,因為電信公司的合約是跟你簽的
你要在另外去控告小偷,跟小偷求償,那是你的事情

轉貼自http://www.parttime.com.tw/viewthread.php?tid=34745

所以傻傻地照著做,真的神仙也難救了!?
janokuo wrote:
我也看不懂說為什麼打...(恕刪)

雖然我不知道這事的可信度..但樓主的意思還蠻好懂的啊
樓主的意思是不須停話..但要備案在先...
所以遺失後被冒用(打)的費用就可以不用繳
而被冒打的金額越多..電信商越會急著要追回這筆錢..但電信商又不能找你要...
這時自然就有人幫你找了..應該是這意思吧...
法條的文意大概是這樣子的:
意圖對他人的電信設備通信者做出盜接、盜用、製造、變造、輸入、持有、販賣、轉讓、出租、出借電信器材要處罰。

另外,侵犯通信秘密者、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加重處罰。
bugaboo wrote:
雖然我不知道這事的可信度..但樓主的意思還蠻好懂的啊
樓主的意思是不須停話..但要備案在先...
所以遺失後被冒用(打)的費用就可以不用繳
而被冒打的金額越多..電信商越會急著要追回這筆錢..但電信商又不能找你要...
這時自然就有人幫你找了..應該是這意思吧...
這樣還是有問題。

1. 我們發現不見時通常不確定是否真的被撿走了,會想辦法去找,此時若未辦停話,這段時間被打的費用算你的。

2. 即使被偷馬上就發覺,但報案完成也需要一段時間,此時若未辦停話,這段時間被打的費用算你的。

3. 即使被偷馬上就發覺且報案完成也超快,此時若故意一直不去辦停話,這段期間被打的費用雖然應該不會算你的,但歹徒若用此門號來做壞事,到時你反而得一再跑警局說明你為何一直不去停話。

所以結論:一旦發覺可能遺失,應該要馬上辦停話。

網路文章覺得很不可信
停話還是必要的
報案遺失之後沒去停話 業者怎麼可能不找你要錢
最好找的就是門號所有人 跑都跑不掉

要是沒去停話 如果被人拿來打詐騙電話
說不定連官司都纏上
有理說不清
如果這樣搞都可以 就可以先去報案遺失再來打詐騙電話不用負責了
事後再來說手機遺失
一般來說撿到遺失手機會拿來打的 不是笨蛋等被人抓
就是不怕被抓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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