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於98/8前任職於「台」公司...
擔任維運工程師(負責基地台維運全般事宜)...
任職期間,公司提供2張SIM卡使用(電話&無限網卡)...
故於98/9/1前往直營店辦理退租(離職日隔天)...
事情真相:
近期陸續接到「台」公司客服人員,要求繳交電信費用...
經查為當初2張SIM卡的其中一張(無限網卡那張)...
欠繳費用為4500元(1500*3)...

9~11月共計3個月...
問題是,本人已於98/9/1前往直營店辦理退租...
但客服表示,其中1張卡並無「退租記錄」,無法認定當天是否同時退租2個門號...
但問題是,我都離職了,有必要留住1個月租費這麼高的網卡門號嗎?

況且9~11月,本人根本沒收到「台」的書面帳單(若有,至少可以少繳2個月)...
惟「台」客服表示當初任職時,是申請「電子帳單」,故不會另外以「書面」方式告知...
但這樣,合理嗎?

這麼大一間公司,當客戶第2個月後未繳清帳單金額時,就應該以電話或書信(實體帳單)方式,行告知之義務...
否則若今天沒發生這件事,而是在1年甚至是更久的時間後才索款...
那...真的是『啞巴吃黃連』...有口難言...(變相詐財?行蓄意隱瞞之實?)
後續處置作為:
目前客服人員表示,願意向上級爭取只需繳交1500元(一個月月費)...
但不一定保證一定可行...
這件事後續在向各望網大說明...
唉~「台」這樣搞...我已經考慮向NCC打小報告...(基地台黑站位置)
這麼無情無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