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大修法 中華電台灣大反彈

【 電信總局修法圖利新進業者】
電信大修法 中華電台灣大反彈
林淑惠/台北報導2005.11.05工商時報
交通部電信總局在電信大修法中,將設立「保障營業規章」,約束電信市場「主導者」不能抵制新進業者要求有關發展電信事業必要之要求,尤其是在互連網部份。新法將電信服務業分為指定、特定及必要三大電信事業,將市場主導者列管「約束」、以協助新進業者突破進入發展的障礙,中華電昨(四)日提出要求「釋疑」,台灣大哥大也要求重新規範權利義務,不能只要現有一類電信業背負義務,並質疑此有違公平競爭原則,形成開電信自由化倒車。
另外,此次修法雖取消一、二類電信事業分類,並由目前特許制改為許可制,大大降低「入行」門檻,但需借重政府資源、例如透過頻段營運的電信事業者,如即將開放WiMAX服務,仍需申請頻段執照。
電信總局表示,指定、特定、及必要三項電信服務分類,是為建立互連機制,確保新進入門檻降低、並有利於更多人投入發展台灣電信新科技、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一項原則。
但電信總局同時也強調,電信大修法攸關未來電信產業生態變化,電總這次拋出這項議題後,如果電信業者覺得窒礙難行,也有可能無法實施,換言之,電總並不排除最後修法不成的可能性,因此,確切實施時間點,尚未確定。
「電信法修正案諮詢文件」昨(四)日截止收件,電信業界幾乎對修法內容、充滿疑慮。中華電信要求解釋新法有關設立指定、特定、及必要三大電信事業的用意,並認為這項全新歸納電信業及相關規範,突顯現有市場經營者尤其已具相當規模的電信業者不能拒絕提供互連或其它被新進競爭視為因此阻礙發展瓶頸,認為有礙電信開放時自由化精神,並可能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原則。
台灣大哥大發言人阮淑祥則認為,一、二類電信事業未來既將打破分界,二類電信業者同樣也要負起義務、否則就形成不公平競爭。
遠傳電信則要求電總對不當經營者退出市場的機制做到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進一步在新法中做修法規範;遠傳發言人高治華表示,目前有關經營不善業者退出市場機制,一類電信業者是採核准制、二類電信業者是採事後報備,將來打破一、二類電信後,應以消費者權益做為擬定退場機制原則,以避免消費者索求賠償無門◎


呵呵~ 電總最近新聞很多喔
2005-11-07 23:21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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