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到亞太客服人員的電話
而客服人員講話速度之快,讓我無法完整的聽清楚他所要的表達
只聽到幾個關鍵字"降費率"現有的"網內免錢","網外50分鐘"優惠依然可使用
對於聽到降費率這內容,當然能省就省
SO 核對資料以後
今天收到了一封簡訊,說我已續約兩年,直到2010年?!
剛剛也打給客服人員,希望可以把其中一之續約取消(本人兩支門號)
客服人員說,要請申請專員與我連絡
請問各位大大,我該用啥方式去與對方去談判溝通?!
問題點在於電話語音續約,效力如何?!
正常這種續約,不是應該有紙本簽字才具有效力嗎?!
感謝大大幫忙!!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這個和民法規定的口頭約定不太一樣!
因為這是廠商主動行銷行為!現代法律為了保護消費者通常會加以規定!
如網路或郵購有7天鑑賞期,
另外電話行銷保險有7天的猶豫期.而你的情況是主動電話訪問的行銷!
所以要7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打電話給客服去取消吧。
再到郵局買個存證信寄過去吧!不要用掛號信!不用任何理由,但要寫清楚你的資料!一定要寄,不然年代久遠後
要灰的灰不清楚!
不知道可以到門市直接辦就是了,不過我怕你到了門市又會被問東問西!
時間不多,快點!
樓上的可能把東西和財產搞混了,財產不是只有東西是財產,權利也是一種財產,
如公司的專利權,是看不到的權利,可是是公司的財產,資產負債表是可以列的!
同樣的使用權也是一權利,如租房子,使用門號,不管是不是實體,都算資產,只是一人都沒在計較,如果是公司在用,
一定會列帳的!
如果照前2位的說法,我們都無法買XP了,因為XP是 MS授權給客戶使用,而不是所有權賣給客戶 !
所以我認為,這還是買賣,有沒有比較法律的回一下吧,因為很多人都被客服呼嚨了!
以前的買賣,在民法是基於雙方平等的地位來看待!
但實際上消費者紿終基於劣勢,所以才有消保法來制衡廠商。因為民法是幾十年前的產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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