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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電話續約之法律效益疑問?!

  昨天,接到亞太客服人員的電話

而客服人員講話速度之快,讓我無法完整的聽清楚他所要的表達

只聽到幾個關鍵字"降費率"現有的"網內免錢","網外50分鐘"優惠依然可使用

對於聽到降費率這內容,當然能省就省

SO 核對資料以後

今天收到了一封簡訊,說我已續約兩年,直到2010年?!



剛剛也打給客服人員,希望可以把其中一之續約取消(本人兩支門號)

客服人員說,要請申請專員與我連絡



請問各位大大,我該用啥方式去與對方去談判溝通?!


問題點在於電話語音續約,效力如何?!

正常這種續約,不是應該有紙本簽字才具有效力嗎?!

感謝大大幫忙!!

2009-04-09 16:32 發佈
有錄音你只要說好 就成立了

自己聽不清楚不會叫他再念一次嗎
h760615 wrote:
  昨天,接到亞太客...(恕刪)


亞太門號要續約,那個網內免費和網外50分鐘的優惠才能繼續。

基本上,業者應該有盡到告知義務,所以合約已經成立了。
除非法律規定要式(特定方式)

不然契約都是口頭就能成立

根據消保法19條是可以取消的!不過要用書面!因為你的消費沒實體,沒辦法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這個和民法規定的口頭約定不太一樣!
因為這是廠商主動行銷行為!現代法律為了保護消費者通常會加以規定!
如網路或郵購有7天鑑賞期,
另外電話行銷保險有7天的猶豫期.而你的情況是主動電話訪問的行銷!

所以要7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打電話給客服去取消吧。
再到郵局買個存證信寄過去吧!不要用掛號信!不用任何理由,但要寫清楚你的資料!一定要寄,不然年代久遠後
要灰的灰不清楚!

不知道可以到門市直接辦就是了,不過我怕你到了門市又會被問東問西!



時間不多,快點!
oldwu0127 wrote:
根據消保法19條是可...(恕刪)

你確定門號使用是買賣?
是買賣啊,標目物是電信業的門號使用.

一方花錢,一方提供!

保險也是買賣,只是標的物是人命!
oldwu0127 wrote:
是買賣啊,標目物是電...(恕刪)


老兄
第 345 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法律基本定義要搞清楚!
oldwu0127 wrote:
是買賣啊,標目物是電...(恕刪)


門號的所有權人是電信業者,就跟信用卡一樣為銀行的財產道理一樣。

我們用戶只是電信業者授權的使用人而已喔!
民法的買賣分為 “權利的買賣“ 和 ”物的買賣" 2種。

樓上的可能把東西和財產搞混了,財產不是只有東西是財產,權利也是一種財產,
如公司的專利權,是看不到的權利,可是是公司的財產,資產負債表是可以列的!

同樣的使用權也是一權利,如租房子,使用門號,不管是不是實體,都算資產,只是一人都沒在計較,如果是公司在用,
一定會列帳的!

如果照前2位的說法,我們都無法買XP了,因為XP是 MS授權給客戶使用,而不是所有權賣給客戶 !

所以我認為,這還是買賣,有沒有比較法律的回一下吧,因為很多人都被客服呼嚨了!

以前的買賣,在民法是基於雙方平等的地位來看待!

但實際上消費者紿終基於劣勢,所以才有消保法來制衡廠商。因為民法是幾十年前的產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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