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xlee wrote:
台灣對消費者保護的觀念是真的要再加強,但是每個國家國情不同,很多東西是不能直接的套用,比如說30天可以退貨的制度,目前就不可能在台灣實現......
誰說不可能實現?
我可以告訴你,我老婆網購的某日系化妝品牌就有30天滿意保證。話說回來,希望他們家好意不要被有心人拿來濫用,搞到這麼「先進國家式」的貼心服務化為烏有.....
買東西要看「價值」,不是「價格」。
因為也有朋友一直抱怨威寶的收訊問題
就被吸引進來了
客服錄音的問題,他不會永久保留的喔!
以小弟的經驗來說,錄音檔備份通常是看硬碟與話量多大而定的。
特殊爭議的才會特別保留下來,
所以如果要那份錄音備檔,一定要趕快處理。
否則業者可以因為服務是加值性的,錄音備檔可以不保留。
所以要不就自己錄,要不就趕緊拿到任何資料送到威寶,
要求錄音要備檔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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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想開板板大是不習慣當地化發文的習慣吧!
搶沙發跟坐板凳,並非不支持或者等著看戲那麼單純的意思,
我是不知道您從多麼先進的國家來到這個落後地區......
但我想您尚未融入就開這麼多砲......
就算您有理,我都想笑著看戲看你碰整鼻子灰
因為你太渺視這個論壇的板友了!
人必先珍惜自己,而後別人才會珍惜你!
人必先自重,而後別人才會尊重你!
論壇本來就是大家會有自己的意見訴說!
您在高傲什麼呢?
從國外回來是頭抬多高多瞧不起人嗎?
是的,不關我的事!
但我就對您第十一篇的文章內所說的:
看來台灣人的素質和你們看不起的中國大陸人還是很相近,有些人根本不瞭解發達國家的人權和法制觀念,更不動何謂公平交易公平競爭。
中國大陸人是多沒素質?
台灣人的素質是多差?
您又多了解這個地方,您融入了嗎?習慣了嗎?
目前想到的是民法245條之一: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 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 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 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您和威寶電信雖未成功締約,但是已進入締約磋商階段
基於誠信原則,您有信賴契約會成立,而付出勞力、時間、費用的信賴利益
因此您主張的是信賴契約會成立的信賴利益
民法245之一的立法目的就是誠信原則
學理上大多承認可以請求「締約上過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範圍就是因為信賴該契約會成立的範圍為限,而且不能大於契約履行之履行利益
不過法院實務上對於該條解釋較為嚴格,因為本條第一、二款都是已故意為限
但是也不表示過失沒辦法依第三款「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請求的空間
如果要告的話,建議可以先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
申訴不成,會開調解委員會,如果調解不成,再往法院民事庭提出小額訴訟
不過也要考量您做上述行為所需之訴訟成本
基本上一審、二審那些法律諮詢,都並非日後勝訴後所得請求他方給付之範圍
耳機+mp3心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80&t=1486069&p=10#18575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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