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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sears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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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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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難理解第一次發文就是這樣的報怨文~

不過希望您對威寶的提告可以成功~加油~



{{旁邊的爆米花不要亂丟啦}}
叫你不要你還硬要~ 就說我要吃臭豆腐了啊~ 還硬買豬血糕~
希望樓主快點解決摟
畢竟發生這種事情
多少會影響到日常生活
自分で选んだ道だから 跪いても终点まで歩んで行かなきゃいけない!
這位想買高級手機的高級海歸人士你好^.^
看了這麼多大大們幫你答覆你的問題,因該很滿意吧!!
也讓你知道台灣人是如此的熱情,如果還有相機.汽車.家電....等其他問題 都可隨時PO文
lanxlee wrote:
台灣對消費者保護的觀念是真的要再加強,但是每個國家國情不同,很多東西是不能直接的套用,比如說30天可以退貨的制度,目前就不可能在台灣實現......

誰說不可能實現?
我可以告訴你,我老婆網購的某日系化妝品牌就有30天滿意保證。話說回來,希望他們家好意不要被有心人拿來濫用,搞到這麼「先進國家式」的貼心服務化為烏有.....
買東西要看「價值」,不是「價格」。
我就不信那個發文的真的會去告

等著看後續報導
dvvds wrote:
01網民就是這樣.特...(恕刪)


從頭到尾就大大這一篇最公允厥直,
我早今年威寶合約一到就隔天去解約囉 ~
威寶收訊太差,令人無法忍受!!
這你就錯了 ~
現在阿美姐已經不再娛樂大家了 ~
反而是政府官員天天都在娛樂大家 ~
像昨天就有一個腦殘官員大罵民眾 " 成何體統 " ~
真是搞笑 ~
每天打開電視都有這樣的爆笑新聞 ~
東晃西晃晃過來看到這篇文章

因為也有朋友一直抱怨威寶的收訊問題
就被吸引進來了

客服錄音的問題,他不會永久保留的喔!
以小弟的經驗來說,錄音檔備份通常是看硬碟與話量多大而定的。
特殊爭議的才會特別保留下來,
所以如果要那份錄音備檔,一定要趕快處理。
否則業者可以因為服務是加值性的,錄音備檔可以不保留。
所以要不就自己錄,要不就趕緊拿到任何資料送到威寶,
要求錄音要備檔保留!

-----------------------我是分隔線---------------------
另外,我想開板板大是不習慣當地化發文的習慣吧!
搶沙發跟坐板凳,並非不支持或者等著看戲那麼單純的意思,
我是不知道您從多麼先進的國家來到這個落後地區......

但我想您尚未融入就開這麼多砲......
就算您有理,我都想笑著看戲看你碰整鼻子灰
因為你太渺視這個論壇的板友了!

人必先珍惜自己,而後別人才會珍惜你!
人必先自重,而後別人才會尊重你!

論壇本來就是大家會有自己的意見訴說!
您在高傲什麼呢?
從國外回來是頭抬多高多瞧不起人嗎?

是的,不關我的事!
但我就對您第十一篇的文章內所說的:
看來台灣人的素質和你們看不起的中國大陸人還是很相近,有些人根本不瞭解發達國家的人權和法制觀念,更不動何謂公平交易公平競爭。

中國大陸人是多沒素質?
台灣人的素質是多差?
您又多了解這個地方,您融入了嗎?習慣了嗎?
小弟先不論各位大大的態度問題
我只知道雖然現在"開喜"專案有人說有有人說沒有
但是現在還有個"暢談"專案

http://www.vibo.com.tw/CWS/Consumer_Promote,2c9681c61df91ff0011dfba699370006,,,.html
只是好像到年底就沒有了
還剩下一天...
感覺跟開喜專案的精神類似吧
可以參考看看~~

繼續看戲.....
在下研讀法律多年,看了這篇討論串,發現還是沒有看到可以起訴而勝訴的請求權(就是拿什麼條文去告)

目前想到的是民法245條之一: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 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 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 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您和威寶電信雖未成功締約,但是已進入締約磋商階段
基於誠信原則,您有信賴契約會成立,而付出勞力、時間、費用的信賴利益
因此您主張的是信賴契約會成立的信賴利益
民法245之一的立法目的就是誠信原則
學理上大多承認可以請求「締約上過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範圍就是因為信賴該契約會成立的範圍為限,而且不能大於契約履行之履行利益

不過法院實務上對於該條解釋較為嚴格,因為本條第一、二款都是已故意為限
但是也不表示過失沒辦法依第三款「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請求的空間

如果要告的話,建議可以先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
申訴不成,會開調解委員會,如果調解不成,再往法院民事庭提出小額訴訟

不過也要考量您做上述行為所需之訴訟成本
基本上一審、二審那些法律諮詢,都並非日後勝訴後所得請求他方給付之範圍
耳機+mp3心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80&t=1486069&p=10#18575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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