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u110 wrote:
第四十二條 本契約之...(恕刪)
NCC新聞稿
1. 應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用戶契約及權益,提供無差別之電信服務。
2. 本處分送達時,申請合併之兩公司之既有定期或不定期契約用戶,
得依契約原訂資費、內容及條件使用至113年12月31日;但契約超
過此期限者從其約定。
第2點NCC有同意可以讓遠傳隨意更改月租費, 更改合約內容??
本身就不定期契約, NCC 可以凌駕到法律之上, 由主管機關去限制期限??
民法450條,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一堆遠傳網軍急了... 糟糕阿, 沒能達成主子任務. 該怎麼辦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