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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11事件受害者可依個資法求償5百元至2萬元

wafture wrote:
支持支持,加油加油💪⛽️

謝謝

蝦米爸爸 wrote:
謝謝...(恕刪)

只覺得你很無聊
我也有申請沒申請到,不過就是人家不爽賣你而已嘛,
我法律很差,不知道不爽賣人東西犯了那條法律啊!
gracefill wrote:
我法律很差,不知道不爽賣人東西犯了那條法律啊!

法務部網站有解釋
該業者可以不爽賣人東西
但不賣人東西卻要人填寫雙證件+信用卡資料
這就違反個資法了


至於平常先讓人填資料不違法的原因是基於信賴原則,填了資料就會建立訂單
(除非碰到可歸責於申辦人的原因才會取消訂單)
但這次該業者發放序號時已經預告"惟不保證成功購買"
所以顯然該業者明知訂單很可能不成立,卻又讓人填寫個人資料


法務部 個資法問與答
https://pipa.ndc.gov.tw/News_Content.aspx?n=7D3602579D2BF23F&sms=2F28806F8A42AE16&s=0A7B4FFA1CAA70A3
部分重點摘要:
一、為與客戶成立契約而蒐集客戶個資(例如:請求客戶填寫基本資料表)。
二、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與個人資料當事人間具有第19條第1項第2款(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存在時,應優先適用此款,不能再以同條項第5款(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蒐集事由,以避免個人資料當事人立於不對等地位而無法真正作成自主決定(例如:以同意做為契約成立前提)。
四、如所蒐集者包括其他與契約履行無關之個人資料或並非為履行契約所必需者,則應於契約之外另行取得當事人同意,始為合法。
以上是法務部個資法問與答的說明,摘自「法務部106年10月11日法律字第10603509640號函」。

蝦米爸爸 wrote:
法務部網站有解釋
該...(恕刪)


你跟丁守中有得比也,顆顆

蝦米爸爸 wrote:
法務部網站有解釋
該...(恕刪)

感謝樓主回文,我不清楚你用台星多久了,這88方案我對台星的做法雖然也很不認同,但是對台灣之星,我覺得啦,有功可抵過啦!台星訊號都會區說實在的不輸三大,價格便宜好用啊,跟亞太聯手的價格的破壞,讓大家荷包減輕負擔,希望樓主早日走出陰影喔!
不爽用台星,也有亞太或Lm便宜可用啊!
支持樓主
台星雙11 都沒人負責下台
真正丟臉的是推出88想搞LM
結果弄到自身臭到不要不要的台星
gracefill wrote:
台星訊號都會區說實在的不輸三大,價格便宜好用啊,跟亞太聯手的價格的破壞,讓大家荷包減輕負擔,希望樓主早日走出陰影喔!

我和某些網友一樣
目標只是希望讓違法耍人的業者獲得應有的懲處
至於會花多少時間或法院怎麼判,就交給老天爺
謀事在人、成事在天

所以我反而希望參加團訟的網友們
不用心急希望趕快看到結果
把自己能做的部分做一做,然後耐心等候
阿嘍嘍 wrote:
支持樓主
台星雙11...(恕刪)

謝謝

蝦米爸爸 wrote:
法務部網站有解釋該...(恕刪)


其實亞太11我也曾經用相同理由客訴亞太到NCC
事後亞太客服就是一副不太想理你的態度
只是想到要打官司曠日廢時就放棄了
因為多數人沒有空跟他們打官司
而就算他賠償你
金額太小可能連你的請假費用都不夠時
就會讓你放棄吧
最後我把到期的亞太門號全數攜碼轉走
覺得這可能比較直接吧
既然無心做服務那我就不給你賺錢機會
其實很多人也是因為雙11原因陸續轉出台星吧
我愛草泥馬 wrote:
只是想到要打官司曠日廢時就放棄了
因為多數人沒有空跟他們打官司
而就算他賠償你
金額太小可能連你的請假費用都不夠時
就會讓你放棄吧

所以這次尋求團訟,希望由律師代為出庭
一些網友說願意把賠償金額捐給幫打官司的單位(或律師)
雖然單一個人的金額可能不多
但人數累積夠的話,也是可以積少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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