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fieKuo wrote:
樓主如果真有要"指控...(恕刪)
"指控"不單指向"行政"或"司法"機關提起檢舉或告訴而已(這辭不是嚴格的法律用語),需不需要提出讓人信服的東西?? 連樓主都自承原文的確說服力不足甚而作修正了,您又何苦硬掰??
丟一張帳單然後標出2筆紀錄說這是誤算,再平庸的人也看的出不足處。樓主的問題前面有人教導過合適方式了,2隻手機與時鐘同時入鏡,錄製撥號且未接聽畫面之時間,然後對照該紀錄時間電信公司所出之帳單即可得到較進一步的證明。這簡單的方式並不需要多艱深的學問,也不需要對電信公司的帳務系統有多深入的了解!
實事求是、講究證據並不叫奴性,"見黑影就開槍"倒是標準的盲從!
另外,回文請勿PM,並非啥大作不僅不值得收藏,還得浪費時間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