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萬人用國賠法,那味就對了。)
這是個好主意,歡迎討論。
國賠法
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
﹝2﹞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3﹞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好好好,非常好。遠傳不賠,國家公務員來賠。
金額龐大,看看有沒有缺案子的律師有興趣。
電信申訴書(集體版)
主旨:請求遠傳電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共同負責,賠償亞太原用戶因合併承諾遭限縮所受之損失。
說明:
一、遠傳電信於合併亞太案聽證會中,曾公開承諾:「原亞太用戶合約期滿欲續約時,將提供相同資費與條件續約」,並未限制期限。
二、然而公平會後續裁定,僅要求履行至114年12月31日止,NCC亦未進一步維護原用戶之續約權益。此舉等於將「無期限承諾」轉變為「強加期限」,對廣大亞太用戶造成重大權益損失。
三、亞太用戶原本合約清楚,且部分為無期限方案,如今被迫接受較高費率或不同條件,實際每人每月損失約新台幣299元。若以200萬用戶計算,每年損失金額高達數十億元。
四、本案不僅侵害用戶個別合約權益,亦涉及公共資源(頻譜、固網設備)不當傾斜於單一業者之疑慮。主管機關未能維護市場公平,反使特定業者受益,難辭其咎。
五、是以,請求:
1. 遠傳電信應依原承諾,無期限提供亞太用戶原資費條件續約,或補償其差額損失。
2. NCC、公平會作為主管機關,因裁定及監理不周,應負連帶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賠償亞太用戶損失。
3. 相關責任機關應立即公開檢討與更正,避免繼續侵害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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