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價到期日為合約到期日 or 名下其它門號做異動 擇先為優惠價到期日,
合約你也簽了,要異動人家也沒阻止你異動原先其他門號,只是異動原先其他門號該門號優惠價即終止,
這到NCC或法院吵應該都沒用!
pcu wrote:
如果主張 旋轉門時間內 其他門號都維持現狀
這樣有沒有搞頭??
沒搞頭!
1.契約是雙方面的,你現在是單方面主張,又沒有載入契約書中,台灣之星為什麼要去執行?
2.契約是雙方面的,消費者不去履行,是違約的,台灣之星不去履行,一樣違約。
以2018年雙11 188為例,契約書上載明,綁約30個月,期滿後網速由21Mbps吃到飽變成200M/128Kbps。
期滿後,如果台星不去履行把網路變成200M流量,200M用完後網速128Kbps吃到飽。那麼消費者同樣有權力告台星違約。
你想台星會繼續給消費者優惠,然後承擔被消費者反告的風險嗎?
聽起來很誇張,但消費者確實可以這樣反告台星的。
3.現在電信合約,通常都會有這條條款︰XXXX保留有修改或終止之權利,及最終解釋權。這樣的霸王條款。
總之,你單方面主張,台星不一定要執行。
至於台星願意繼續給你優惠?給你怎麼樣的優惠?或不給優惠照契約書上的走?
請參考第3點,台星有修改或終止之權利,及最終解釋權。一切台星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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