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房大戶 wrote:
請你認清小弟評論的是“台灣之星官網”,測速內容評論都是一人分飾多帳號,誰敢說不是造假虛偽不實?
它必然屬於廣告的一部分。還有,我給予的差評卻不能出現在官網,回復我是業務考量?玩嘢呀?
這樣好了,我們留給公平會處理,我保證所說的都是真實。
感謝樓主,提告我真的不用大費周章連署,我不是人民選出來的,請備妥相關證據至鄰近派出所即可完成報案,記得領取三聯單。
一人分飾多帳號=測速資料造假?
你還是沒提出直接證據
申訴是你的權益, 但你現在給網友看到的是 你自述 自測的資料是真實的
但你指控業者測速資料造假的證據 卻沒提供
如果你覺得公平會有義務去幫你調查 舉證? ok 那就等結果看看 到時別忘了把結果po上來
法律上沒有 我合理懷疑你造假+我保證說的都是真實=你造假 的神邏輯
法律要講證據的
你昨天又宣稱 台星 廣告不實, 因為你看台星網站 你的居住地網速是良好的 實際卻非如此
你不是有po門牌 門口那張測速,有19m?這叫很差 不良?
真的, 你的訴求 很凌亂, 常變來變去.
就我法學常識 個人判斷 你又常貼一些打臉自己的測速圖, 可能我資質愚鈍 但我還真看不出你有何勝算
既然這評論是用戶真實測試後回報,台星系統後台就會有其“電磁紀錄”,一人多角的把戲會在法庭真實呈現。
但是....台灣之星也有過往案例,請看處分書內容:
被處分人刊登網路廣告載有智慧型手機搭配 SPEEDTEST 網路測速軟體之圖片,並分別標示測試年度及測試數 據於上開圖片之下方及右側,予人印象為被處分人於 103 年至 105 年連續 3 年跨年晚會活動期間之行動上網 速率均優於其他電信業者。惟查被處分人提供之 103 年 至 105 年跨年晚會活動期間行動上網速率實測之佐證照 片及相關資料,其 103 年於若干時間及地點之實測照片 因電腦儲存設備問題遺失,被處分人 105 年於行動上網 測速不同時段所使用之智慧型手機型號亦未能完全相 同。
大公司電腦儲存設備遺失,這招就沒輒,不過消費者基於愛護公司立場可以備份。
789465888 wrote:
張冠李戴他指控的是...(恕刪)
炒房大戶 wrote:
我是真實用戶實測卻不能在官網評論,這令人費解?其他人就可以一人分飾多角?看來我家的月租還不到門檻。
既然這評論是用戶真實測試後回報,台星系統後台就會有其“電磁紀錄”,一人多角的把戲會在法庭真實呈現。
但是....台灣之星也有過往案例,請看處分書內容:
被處分人刊登網路廣告載有智慧型手機搭配 SPEEDTEST 網路測速軟體之圖片,並分別標示測試年度及測試數 據於上開圖片之下方及右側,予人印象為被處分人於 103 年至 105 年連續 3 年跨年晚會活動期間之行動上網 速率均優於其他電信業者。惟查被處分人提供之 103 年 至 105 年跨年晚會活動期間行動上網速率實測之佐證照 片及相關資料,其 103 年於若干時間及地點之實測照片 因電腦儲存設備問題遺失,被處分人 105 年於行動上網 測速不同時段所使用之智慧型手機型號亦未能完全相 同。
大公司電腦儲存設備遺失,這招就沒輒,不過消費者基於愛護公司立場可以備份。
電磁紀錄 是什麼東西? 到時你要解釋給法官聽
電磁紀錄可以侵犯個資來舉證? 電磁紀錄如果是IP的話 那行動網路是浮動IP 證明不了什麼
所以電磁紀錄 到底是什麼 你要不要解釋清楚
你要被告自己拿出他有罪的證據? 什麼邏輯?
還有, 一人分飾多角的人 不能是用戶? 回報的測速就必定造假? 證據呢?
你PO的案例 完全沒有一人分飾多角 或 測速資料造假的內容.... 到底要參考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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