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hpvbbx2 wrote:真假?也太扯剛辦手機...(恕刪) 真的是這樣,我在南投老家辦的,明明訊號也有3~4格且是H喔,卻是這樣的速度,南投用戶應該不多吧,竟也是這速度,客服也只會叫我重設APN,對了我的手機是 samsung s2,真的是遠傳沒有訊息......
【2週參閱人次破萬後的省思之二】之前提到一部電影叫做「造雨人」,雖然現在DVD不太容易租得到,但卻很值得一看,到現在還很難忘記當時的震撼以及大逆轉的結局。很具體的形容了某些「大型企業」,運用【資訊不對稱】對一般人進行遊說及洗腦,運用話術、引誘、蒙蔽的方式得到利益,等到錢入了口袋後就【換了一副嘴臉】,不是裝瘋賣傻、不理不睬。更甚者還會惡行惡狀,【運用定型化契約的不平等條款】,抓住一般人法律知識不足弱點或是涉訟的恐懼,指揮饌養的法律惡犬惡人先告狀,動輒進行恐嚇。視法律於無物、視公權力為糞土、將人民的權益踩在腳下,流著貪婪的口水挺著肥滋滋的大肚喃,一言以蔽之就是「噁爛」兩個字。詐欺界有一句名言「十個只要騙到一個就有賺、一千個騙到一百個就是大賺」,詐欺者多但是實際上詐欺罪成立的卻少,在於許多惡意的詐欺行為會【遁入其他事務】,以掩飾其惡意,利用【法匠的不食人間煙火】,憑藉著「沒被當場抓到就不算老千」的最高指導原則而恣意行獵。而遁入消費糾紛就是最賺的方式,因為法匠們一聽到消費糾紛四個字就紛紛自動放下武器假裝中立,更甚者還會被「奧客說」洗腦,而對於受害者落井下石,而無視於這些詐欺者早就對於相關法律瞭若指掌,而處於不平等的地位,而經常性的被各個擊破。例如友版一個有名的案件用了好幾年,發了兩三千篇討論,對方依舊不動如山,受害者依然不定期悄悄的出現又悄悄的消失,也難怪人民對於政府與司法如此的不信任。然後又不時可以聽到,家中的長輩接到電話,說要「送免費的手機或電話號碼」,只要說【好】一個字,就會接到一隻超陽春手機外加一個高月租費門號,要退還卻不行,因為【還要付違約金】!!這樣的劇情十年來天天在上演,真的有改善嗎??話題回到本篇的主題,在於討論遠傳電信公司1.是否有片面主動對用戶3.5G無飆網服務進行限速? 2.進行限速的依據及權力基礎為何? 3.為何敢做卻不敢承認,相關的法律責任為何?在另外一篇討論,有網友認為【電信公司絕對不可能對用戶進行限速】,而所抱持的理由是【電信公司的工程師不會無聊到機房對一個門號進行限速】,另一個理由是【從來沒聽過有可以進行限速的設備或設定】。首先要回應的是,依據目前的回報狀況,電信公司不是對一個門號進行限速,而是【對一群人】進行限速,即使你【自己花錢換了門號】,依然不會改善限速的狀況。而第二個理由,我們來看看香港媒體對於【香港電管局】(相當於台灣的電信總局及NCC)於2010年報告的報導:====以下為引述自http://www.hkepc.com/6185====有不少用戶投訴 3.5G 數據網絡速度與服務商所描述的不符,電訊管理局表示,由於 3.5G 數據網絡是採用無線傳輸技術,因此用戶使用地點、使用環境均會影響網絡速度,由於 3.5G 數據網絡頻寬並非固定,如果該處使用者數目增加亦會導致傳輸速度下降。此外,【有用戶亦投訴其 3.5G 數據服務速度突然變慢】,致電服務供應商後【被告知】,根據「公平使用條款」而【被限速】,【要在下一期帳單日起才會被重新解凍】,雖然被限速期間功能正常,但根本無法瀏覽多媒體串流影片如 Youtube 等。據電訊管理局報告指出,由於使用者人數在 2010 年大幅增加,用量已達至電訊供商的網絡負荷上限,目前各電訊商均會使用【公平使用條款】作為擋箭牌,用家在申請時要小心及詢問細則及限制,以保障使用者權益。當局正考慮訂立政策,包括要求【「公平使用條款」透明度增加】,【限速前需先通知客戶】及【通知原因為何】。====引述結束====因此電信商可以對用戶限速早在2010年就已經被證實,況且之後【香港電信商CSL】還因此而被香港電管局【罰款13萬港元】,相關訊息請直接參閱http://www.megahongkong.com/News/China/eb81b70b373ded6b/但香港的狀況畢竟與台灣不同,我簡單整理一下差異:1.香港電信商承認自己會限速 VS 台灣電信商【打死不承認】自己會限速。2.香港電信商進行限速下個周期會解凍 VS 台灣電信商會【限速限到你死為止】。3.香港電信商可以用契約中的「*公平使用條款」當限速依據 VS 在台灣無法從定型化契約中找到任何電信廠商進行限速的依據。4.香港電管局會對電信商進行要求及行政指導,甚至進行開罰 VS 台灣NCC及消保會則配合廠商說詞【輕易過關】,當做什麼事都沒發生。*備註:「公平使用條款」為香港電信服務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為保障服務可被所有人公平使用之意,但是否可以引申為限速行為之依據仍有爭議。但在台灣的電信服務定型化契約中,則完全沒有相關條文,則電信商更難主張限速之合理性。另一位網友則問到「是不是被限速的用戶自己幹了什麼事,才會被限速」?但對大部分被限速的用戶而言【根本不知道自己為什麼會被限速】?有人承認看PPS有人承認上網抓A片、有人表示出國前正常回來後就被限速、有人說用了10幾G流量,也有人剛辦手機第1天正常第二天就開始被限速,到底哪個是被限速的條件【是不是電信商該出來說清楚講明白】。我之前有提到,民法契約最重要的就是誠信公平原則,尤其電信服務契約是【雙務契約】,兩者雙方同時負擔權利義務,因此必須在契約上註記清楚彼此的權利義務,雙方行為則遵循契約進行。因此電信公司要進行限速,應當在契約中明文說明,讓用戶可以預知【會被限速之原因】、【進行限速之方式】、【救濟與申訴的管道】,讓用戶不至於陷入錯誤,而貿然簽約。例如:吃到飽餐廳,會在餐桌上或櫃檯招牌上註記「如果剩餘太多食物要另外酌收清潔費XX元」,但總不能沒註明等客人要離開了才說「本公司規定剩餘食物要另外收清潔費」。或是點菜單只有寫一尾清蒸魚500元,等點完吃完了才說要2000元,「因為本公司規定500元的魚是10兩重以下才有的價格」。**說到這裡有個感想,01上的奇葩很多,可能會跟你說「吃到飽餐廳剩餘食物要另外收清潔費是【常識】,明明是自己沒常識還要怪廠商沒說明!!」,或是「魚都吃完了就要照廠商說的付錢,【如果有問題為何還要點】、為何還要吃?明明就是自己不問清楚」。因此在此簡單做一個結論:『電信服務公司【並無任何權力與依據】對用戶進行片面的限速行為,無論所持的理由為何,行為本身並無獲得任何法律或是書面契約的授權,單方面的限速行為,是一種【對用戶權益的積極性侵權行為】』單方面對用戶的門號無預警就實施限速,這會形成民法第227條所說的【不完全給付】,這是一種【積極性的侵權行為】。依據民法第 148 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但電信商偏偏就是在沒依據下做了這件事,重要的是有做卻不承認。我之前的文就有說過,有做卻不承認,是對於用戶權益的重大傷害,因為用戶被蒙蔽,而導致無法進行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無法保障自己法律上的權益。而我個人認為這是一種系統性行為,其實施樣態為:1.篩選複數年約、利用簽約優惠價購置高價手機或電腦、流量大的客戶。2.片面的、主動的、不通知用戶的進行3.5g網路門號限速。3.如果用戶未發現,則獲得不完全給付的利益,包含設備更新、檢修、傳輸費。4.如果用戶發現了,則在明知網路速度大幅下降的原因在於自己進行限速行為,卻積極性的蒙蔽用戶,致使用戶陷於錯誤的認知,誤以為其狀況為正常,而繼續獲取不完全給付的利益。5.如果用戶再度反映,或是不接受【正常】的說詞。則在明知網路速度大幅下降為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用戶因此受到損害,可以依據民法請求恢復原狀或是請求賠償的狀況下。則運用話術,蒙蔽與引誘用戶進行解約。6.如果用戶因陷於錯誤而決定解約,電信公司則獲得不需繼續提供服務成本的不當得利、獲得違約金的不當得利與獲得用戶繳回手機的不當得利。7.如果用戶決定不解約則繼續獲取不完全給付的利益。8.如果一切順利的話,不但可以順利取得用戶的違約金、取得用戶自費購買的設備、節省不須提供服務的成本,更完美的還可以在用戶的身上再掛上一門【不保證速度的adsl固網】。我們可看看林哲健律師對於詐欺罪的說法=======以下引述自http://yveslin0816.blogspot.com/2008/05/blog-post.html=====所謂詐欺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而是否構成詐欺罪,有幾個要件:1.行為人使用詐術: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詐欺之內容必須是現在或過去的事情,因為只有現在或過去的事情才可以驗證真偽。而且不僅僅單純的欺騙可以算是詐術,縱然是利用別人自己的錯誤也可能可以算是使用詐術(間接正犯),甚或僅僅是不為告知亦有可能可以算是詐術(不作為犯)。2.被詐欺者陷於錯誤:陷於錯誤必須是因為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所引起,而所謂的陷於錯誤,是指被詐欺者在認知上不正確而與事實不相符合的狀態或事件。3.被詐欺人為財產處分:這裡所指的財產處分並不以民法上的法律行為為限,只要是這個行為足以讓被詐欺人或第三人財產價值降低均屬之,而且就算是未成年人甚或精神障礙者,雖然他們沒有民法上財產處分的行為能力,但是他們只要實際上做了財產上的處分,仍然可以是被詐欺人。再者,這裡所說的處分必須要直接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如果還必須做後續的處理才會造成財產上損失,就不屬於此處所指之處分。4.被詐欺人因財產處分而造成被詐欺人本身或第三人之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首先,所謂的財產,係指一切合法的而可以換算為金錢之物品或勞務等;再者,是否有財產損失,則必須判斷被詐欺人的處分財產前後的財產總額,如果是減少了,就有財產損失。要注意的是,以上各個要素之間必須有緊密的因果關係,即必須是詐欺人施用詐術,而被詐欺人因該詐術而做了財產上處分,而該財產上處分卻造成被詐欺人或第三人財產上損失同時也使詐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5.主觀犯意:首先必須是詐欺人對於詐欺的行為有所故意,同時,他也必須具備了不法所有的意圖,此處所謂不法所有的意圖是指刑法第339條開頭第一句話所規定,詐欺人有意透過其行為違法地使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產增加或獲得有利的狀況。=====引述結束=====遠傳電信的行為究竟符不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相信各位網兄自己心中自有明斷。這幾天有收到一些回應,已經有網兄用我第24樓的回應方式獲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不須繳交違約金與繳回手機但對於恢復網路速度的要求則遭到拒絕,但是否我們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嗎???下一篇我們再來談談行政機關責任以及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及行政救濟程序。又要休息了….過完年業務量超大….真的累了…
跟各位報告一下我的進度....經過2個多月的奮戰,打過數十通客服電話運用#24 wuzenjar兄的教戰守則還有向消保會申訴,以及打蘋果日報爆料專線終於在今天中午獲得遠傳無條件線上解約總算可以擺脫遠傳龜速上網的夢魘尚未達成目標的網友請加油!!堅持住立場,邪不勝正,公理正義終究會獲勝
jan24 wrote:跟各位報告一下我的進...(恕刪) 發現這個文章開始用我的遠傳門號手機上網開了幾次開心水族箱一剛開始下載速率還有2M連手機上網一兩個小時後我也被限速了測試了一下速率下載剩不到200K打客服去抗議了
【2週參閱人次破萬後的省思之三】短短三天人氣再度突破15,000人,可見關心的人的確是越來越多了。對於3.5G網路被遠傳電信限速的網兄們,有人已經開始進行行動,也有人正在觀望,以避免被捅一刀。這篇文章的目的在於對奮戰的勇士們進行加持,一同努力一同突破。其實Email就是個很方便的申訴管道,但我選擇用正式公文的方式,當然主要是為了可以得到正式的官方回覆文件,以做為鐵證。在進行申訴之前,有幾件事情您一定要先進行:1.你要先確定網路的下載速度原本有2-3Mbps左右,但有一天突然掉到384kbps或768kbps左右。2.而這樣的速度是相當穩定的速度,換言之無論在任何時間點,都維持在10%的差距以內,排除尖峰時刻的激烈震盪。3.你至少必須利用測速軟體進行五次測速及截圖,最好是借一門無限飆網門號同樣測試截圖。4.你可以再將這棟大樓所有的文章再看過一次,確實相信自己的狀況是被電信商限速了。5.你必須先用24樓的策略打個電話給客服人員,提出聲明回復原有的速度的要求,取得客服人員拒絕回復速度及否認限速的聲明。進行申訴前我們要先知道各個單位的職權,才不會告錯地方。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請求調查、禁止、裁罰電信商對於3.5G網路片面限速的行為,請求做出行政處分。2.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請求裁罰電信商單方面限速行為違反定型化契約、一律否認之行為是為對消費者權益重大侵害。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電信商單方面進行限速卻於廣告、網站聲稱為「無限飆網」為「不實廣告」。4.各地方政府消保官或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實質申訴及調解。首先用線上申訴是個比較快的方法,大約一周內就可以獲得回覆,不像我還在苦等公文,各受理申訴的單位整理如下: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http://www.ncc.gov.tw/chinese/mail2.aspx2.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含各地方政府消保會):https://back.cpc.ey.gov.tw/services/FrontQueryEvent/Frontindex.aspx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mailbox/mailbox.aspx如果用公文寄送,各單位的地址如下: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2.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1166 北市士林區基河路12號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51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公文格式可以用「公文精靈4.0」或是直接GOOGLE「公文範本」公文格式並非是必要的,重點是讓公務員懂你在說什麼…只是當你用正式格式後,對方也就不會用非正式格式回你。以下是公文的格式,紅字為說明以下是範例,僅供參考,請勿將圖片轉貼到其他地方...今天先到這裡,有空再談談訴願與民事訴訟程序…
我是認為對極重度用戶限速是合理的畢竟其他人也要用但是重點就是沒有一開始就講清楚偷偷來就是不對我是對用3G在上youtube那類即時下載影片的重度用戶很不以為然就是了都是這些人把品質搞爛的最好趕快退一退滾蛋
boss1228 wrote:我是認為對極重度用戶...(恕刪) 照你這樣的說法...那請教一下,假設你去吃到飽的餐廳,剩沒什麼東西可以吃的話,你會去怪別桌的胖子..都是被你吃光的,請下次別再來。呵呵....
希望這棟大樓的焦點不要跑掉...雖然我對電信商嚴厲的批判,但也是提出相當多的證據,對事不對人。並不敢在無證據的狀況下用臆測及主觀貶抑的語氣攻擊電信商..BOSS兄,這棟大樓很多都在討論法律問題,轉貼個新聞給您參考,希望雙方節制、可以大事化小...您修改原文後我會把截圖撤下...另外亦建議在這棟大樓發表意見時一定注意千萬別用謾罵的語氣去詆毀電信商,以免對方的法務出來嘿嘿嘿...====以下為引述網路新聞====【大紀元1月5日訊】台中市一位女大學生,因不滿同學上網公佈考試資料,在部落格大罵對方是不會藏拙的「腦殘」,引發同學心靈受創提出告訴,檢方認為等同罵人贓話,已觸犯公然侮辱罪嫌,被申請簡易判決求處三百元罰鍰,並提醒年輕人小心不要觸法。年輕人在網路上留言,打情罵俏是常有的是,但是如果涉及惡意攻訐可能就要小心,以免觸法。台中市有一位謝姓女大學生,因為不滿同學上網公佈考試的資料,在對方的部落格上留言,還大罵她是不會藏拙的「腦殘」,引發這位同學心靈受創一狀告上法庭,經由台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偵查後被起訴,引起外界關注。襄閱主任檢察官洪培根則表示,因檢察官認為「腦殘」,等同於罵人「白癡」或三字經等贓話,又公告在網路上,已明顯減損到被害者的名譽與信用,觸犯到公然侮辱罪嫌,因此向台中地院申請簡易判決,可判處拘役與三百元以下罰鍰以示懲戒。雖然在網路上罵同學腦殘的謝姓女大學生,發現事態嚴重後,趕緊上網道歉,表示沒有惡意,也不想傷害他人,但是卻已觸犯罪責。因此檢方也藉機提醒年輕人,在網路上留言要小心,不要誤觸法網。====引述結束====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