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說他不缺手機,於是就讓我出手機的錢,手機就給我囉!當然發票和領機單上名字是我朋友的,不過是在我的手上.朋友說他有額外送的470元通話費就可以了.
當然,我和朋友也沒有寫手機轉讓協議書.不知道這樣我們是不是有違法呢?
如果今天,我沒有將該專案的優惠一五一十的告訴我朋友,甚至暗處從中A走了一些門號的優惠好處,比如說上述NP手機還可以多便宜三千塊的事,事後被我朋友告我的話,那我當然沒話說.如果要謹慎一點,當然要求朋友寫轉讓書給我,這不無是個萬無一失的方法,但是大家可以想像的是,如果我跟我那位朋友的情感與互信價值還需要用這麼一張白紙黑字的話,他會這麼阿莎力給我拿那隻手機嗎?
真好玩 wrote:
B方案 : 客戶將發票自行留下,手機由客戶自行販售,由於客戶不退回發票店家無法以退貨處理,如果客戶要將手機賣給店家按照市場慣例可能會以原手機價格打8折再支付給客戶(類似二手機市場),或許好一點的店家可以扣除營業稅之(打9~95折)向客戶買回該手機,國稅局有稅金可賺(因為店家仍需付該手機售與客戶時的稅金),但是客戶卻損失5~20%甚至更高的手機折價賣出,客戶賣出手機就由買賣雙方自行去協商價格,以上也沒有法律問題...(恕刪)
歪先生
能跟我解釋一件事嗎?
今天簽約的是消費者顧客
店家憑什麼拿顧客的發票?
顧客憑什麼不可以只拿門號跟發票就好?
只因為店家付手機金額?
店家就可以把簽約的發票收下來?
以你設定的說法
客戶是早已知,他是辦門號+手機囉?
但顧客只要留門號打兩年免費
顧客也知道"手機"是店家該"處理"的?
那你幹嘛跟顧客解釋用b方案叫他自己賣?
用可能損失1~2折迫使顧客退卻吐出發票?
是問 店家 轉賣手機折扣也以八折算給消費者嗎?
還是算全新空機價算折扣?(等值於兩年免月租?)
那你是說店家已經賺到兩折手機價差囉?
這隻是一隻全新未拆封的新手機耶!
洗到八折又有發票 真好賺
歪先生=真好玩=Arena speedo???
WiMAX wrote:
歪先生能跟我解釋一件...(恕刪)
客戶買了手機且同時拿到發票,如過要以退貨處理將手機退貨給店家當然要連同發票退還給該店家才能夠以退貨做處理,當你做一般有索取發票的消費要退貨時一定要連同發票退回給店家才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跟該店家所購買的,而且店家通常都要你同時將商品與發票都退回才答應幫你已退貨處理吧??
如果客戶購物時有索取發票,但退貨時卻不退回發票,假設店家沒有收回發票作取消卻全額退款給客戶,不就平白沒有業績還倒貼5%稅金給國庫,你是店家也不願意這樣做吧!!
所以正常來說,客戶只退回商品而不退回發票,店家通常會以二手價格買入,向客戶買入的價格至少要折扣5%,因為不能沒賺業績還倒虧本5%稅金,發票沒有退回取消仍然要付出5%營業稅
手機和汽車的二手市場很相似,一賣出後不管用多久二手價格馬上打8折,第二年再打8折(相當於原價64折),依此類推8折下去
案例推敲
A案客戶退貨也退發票
商品售價 10000元
發票稅金 500元
客戶退貨 -10000元
發票退回 -500元
===============
商家與客戶都沒虧沒賺 0元
B案客戶退貨卻不退回發票,仍以退貨處理
商品售價 10000元
發票稅金 500元
客戶退貨 -10000元
發票無退回 -0元
===============
商家虧本 500元,客戶沒虧但賺到發票
WiMAX是店家也不可能願意像B案一樣虧錢吧!!
真好玩 wrote:
客戶買了手機且同時拿...(恕刪)
歪先生你忽視了
我們在討論 "開喜或暢打300兩年以上免月租費"是不要手機的,
不是單單討論開喜專案還是暢打專案的門號+手機
是店家把威寶的商品自行切割成單一產品分成兩種來賣,一種賣門號一種賣手機
鼓勵顧客簽威寶原有的專案契約? 很神吧! 契約跟商品可以分開賣
我們只要買兩年以上免月租費的那一種,不是連手機一起買,手機店家會幫我們"處理"
不要誤以為簽威寶給的約,就以為要一起買手機?
我們只買兩年以上免月租費的門號
所以你的解釋是針對原有專案(門號+手機),我們只辦門號兩年免月租不適合現在這種情形
手機 店家已經幫我們處理了啦! 沒的退了啦!
歪先生=真好玩=Arena speedo???
一個歪先生被幾個特定帳號攻擊是在為特定店家廣告
另一個Wi先生出來似乎是主持正義用違法不違法來攻擊店家的做法
連威寶都成為Wi先生正義言論的被害者了
而且Wi先生說歪先生已經認定這件事不違法,還跑出來討論什麼?
那Wi先生你又沒認定這件事情違法嗎?那Wi先生你又在討論什麼?
說真的
到目前為止我沒有看到有任何人出面說到店家有刻意隱瞞門號是搭手機方案拆賣的事實
就像是如果你在網路上或任何地方買到上面印著「贈品,禁止轉售」字樣的物品
請問賣給你這商品的人犯了那條法律?我指的是國家制定的法律?
在沒有被贈品提供廠商提告違約之前,都沒有犯法
至少那行「贈品,禁止轉售」的字樣代表的是供應商跟零售商之間的約定
不代表銷售行為的法律規範
更何況現在討論的合法與否
到目前為止兩棟樓都是歪先生跟Wi先生和幾個攻擊手的嘴砲
沒有所謂的受害者出面
如果一直都沒有的話,那這討論串只是假設性的問題
再加上威寶也不曾對拆賣的店家提起告訴
那到底違了哪條法,可以講清楚嗎
如果Wi先生不滿歪先生的言論請自己想辦法解決
要能接觸到威寶高層也請趕快讓威寶對店家提告,滿足你違法的假設
不要自己也變成自己口中的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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