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tin Go Die wrote:
亞太有些方案,主打賣...(恕刪)
照大大的邏輯...
就以目前 4904 承諾終身約,
如:原亞太11(Q1911)使用至「4G頻段」服務終止是吃虧囉?
原亞太11(Q1911)以外,
「合約沒訂限期(無/不綁約),使用期限當然超過2025」?
況且您的圖片和1樓最新遠傳小幫手-愛瑪圖片提供資料出入不同,
請您拿實際的證據來支持您的說法,
開該帖不是賣膏藥胡謅,
提出相關證據要禁得起考驗,
譁眾取寵猜測的言論就 duck 不必,
感謝您的配合,謝謝!
Putin Go Die wrote:
既然合約沒訂限期,使用期限當然超過2025,而超過2025又可使用至合約到期日。
講了一圈,其實也是和原來一樣的狀況而已。
 
案例一:
請問你和你上班的公司
有綁契約明定你的工作期間嗎?
如果沒有
那你的公司可以任意叫你走人?
(意思是不用給你資遣費)
案例二:
你家的水電瓦斯
有和水電瓦斯公司綁契約讓你用多久嗎?
如果沒有
那水電瓦斯公司可以任意停止供應你家?
(意思是你沒欠費的情況下停用你家)
hero374383 wrote:
「但業者可沒隨時趕人走的權利,
(欠費可以構成業者趕人的正當理由)。」
但沒有允諾合約存續期間不能調整價格!
電信業做為特許行業,不能片面取消不綁約的契約
就像水電瓦斯公司,想漲價不是不行,要經主管機關許可
因為價格可以做為趕走用戶的手段
電信業想漲價(指不綁約)要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條文如下
(至於有綁約的當綁約期滿只算是恢復成契約約定的價格)
https://www.ey.gov.tw/Page/AABD2F12D8A6D561/2a207f10-c8c3-42e0-8a12-60667b4aed07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
日期:101-08-10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第四十二條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每個申請下來的門號一定有如上的服務契約
因為這是行政院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