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o374383 wrote:
不,
都要認帳,
但就目前證據看來是不夠充足。
就目前風向是替業者說話,
但沒有必要替業者說話,
沒有任何好處,
替業者說話我懶得發文,
懶得找證據,
懶得打電話追後續,
就為了替大家爭取權益。
大大說的點我都很認同,
通過瑕疵確實有機會破防,
爭取到自身權益。
厲害了, 我的哥...
現在你又可以去直接判定證據不足??
從頭到尾,
法律上, NCC本身就沒有"權力"去改變原本簽訂當下就是無期限的不定期租約.
這點不需要任何判定.
要整天要別人去申訴未遂犯,
就未遂了, 是要判什麼刑??
一直重複告訴大家要注意遠傳公告2025年12月31日.
故意忽視別人告訴你法律上遠傳就不可能去改動那些"簽約當下無期限的不定期租約."
故意忽視別人告訴你法律上NCC不能凌駕法律之上去改變"簽訂當下就是無期限的不定期租約."
這行為一點都不像在替大家爭取權益,
倒是一直替業者說話.
再特別重複一次,
消費者保護法, 不罰未遂犯.
今天遠傳沒動作之前,
本來就沒必要去申訴或是提告.
公告不算動作,
那可以當作瘋狗亂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