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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承諾就是一開始就無約.....合併了!

hero374383 wrote:
不,
都要認帳,
但就目前證據看來是不夠充足。

就目前風向是替業者說話,
但沒有必要替業者說話,
沒有任何好處,
替業者說話我懶得發文,
懶得找證據,
懶得打電話追後續,
就為了替大家爭取權益。

大大說的點我都很認同,
通過瑕疵確實有機會破防,
爭取到自身權益。


厲害了, 我的哥...
現在你又可以去直接判定證據不足??

從頭到尾,
法律上, NCC本身就沒有"權力"去改變原本簽訂當下就是無期限的不定期租約.
這點不需要任何判定.

要整天要別人去申訴未遂犯,
就未遂了, 是要判什麼刑??

一直重複告訴大家要注意遠傳公告2025年12月31日.
故意忽視別人告訴你法律上遠傳就不可能去改動那些"簽約當下無期限的不定期租約."
故意忽視別人告訴你法律上NCC不能凌駕法律之上去改變"簽訂當下就是無期限的不定期租約."
這行為一點都不像在替大家爭取權益,
倒是一直替業者說話.


再特別重複一次,
消費者保護法, 不罰未遂犯.
今天遠傳沒動作之前,
本來就沒必要去申訴或是提告.
公告不算動作,
那可以當作瘋狗亂叫.
往事pass wrote:
厲害了, 我的哥...
現在你又可以去直接判定證據不足??

從頭到尾,
法律上, NCC本身就沒有"權力"去改變原本簽訂當下就是無期限的不定期租約.
這點不需要任何判定.

要整天要別人去申訴未遂犯,
就未遂了, 是要判什麼刑??

一直重複告訴大家要注意遠傳公告2025年12月31日.
故意忽視別人告訴你法律上遠傳就不可能去改動那些"簽約當下無期限的不定期租約."
故意忽視別人告訴你法律上NCC不能凌駕法律之上去改變"簽訂當下就是無期限的不定期租約."
這行為一點都不像在替大家爭取權益,
倒是一直替業者說話.


厲害了我的哥,
講那麼多屁話,
怎麼沒看到你發個像樣的文?
依附別人的話題在嘴砲?
行政院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
第四十二條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
第四十三條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網站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
契約之一部分。


好像業者跟主管機關(ncc)說好就可以了,不用消費者同意

業者都通知你要改合約到2025年
這還叫沒發生,還沒影響到權益,我也無話可說
往事pass

呵呵, 又來一個, 前面大家都已經不斷跟他講, NCC 那個根本不是核准, NCC本身"無權"去推翻無期限不定期租約. 然後又要一直跳針告訴大家NCC有權, 這個權力是法律上給的嗎??

2023-12-26 15:48
ftu110

亞太如果申請變更,ncc就有權利同意或不同意阿。是法律給的沒錯啊,簡單說就是合併的條件之一

2023-12-26 15:56
ftu110 wrote:
好像業者跟主管機關(ncc)說好就可以了,不用消費者同意

這就是我說的
業者想變更,不是不可以,要經主管機關同意

主管機關以前沒有過同意業者變更不綁約資費的案例
更正確點說,變得更有利消費者的案例有(且還是亞太)
但變得更不利消費者的案例從來沒有
但有過用話術(宣稱了一個期限)洗掉消費者的案例

我認為只要電信業者還處於賺錢狀態
主管機關會要電信業者繼續吃下不綁約的資費
不會輕易同意電業業者調漲不綁約資費

而且電信業者的主管機關不是只有NCC
從合併案要跑的流程來看
主管機關還包括了公平會、金管會、證交所
業者想動不綁約資費過得了公平會那關再說吧

至於消費者能做的事情就是
讓主關機關爬文(看風向)時知道我們消費者不同意業者動不綁約資費
如果業者敢動(等真的動了),我們就會去向公平會申訴
往事pass

美酒大, 如果2025年之後,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 這邊就可能會觸犯刑法第131條, 我想檢察官們會樂意拿這個當業績. 因為主管機關居然故意去違反民法法條.

2023-12-26 16:35
美酒斗十千

我覺得企業怕官管,官怕民眾投訴,然後消費者要團結一些。

2023-12-26 16:47
美酒斗十千 wrote:
而且電信業者的主管機關不是只有NCC
從合併案要跑的流程來看
主管機關還包括了公平會、金管會、證交所
業者想動不綁約資費過得了公平會那關再說吧


電信法
第 3 條
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2006年2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成立,電信總局同時解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全面接收電信總局原有的業務、單位與人員。

以法律來講主管機關就是NCC

公平會也審過了,好像是說只要114年12月31日前不漲價就好

1、概括承受亞太電信既有用戶契約,確保用戶得依契約約定之資費、內容與條件使用至114年12月31日
ftu110 wrote:
1、概括承受亞太電信既有用戶契約,確保用戶得依契約約定之資費、內容與條件使用至114年12月31日

但期限在之後者從其期限
也就是沒有期限的就繼續沒有期限
都說要概括承受亞太電信既有用戶契約
自然是不能隨意把沒期限的東西改成有期限

目前亞太有一種不定期優惠是從綁約用戶來的
當綁約到期後,該優惠可繼續使用到2025年底
所以公平會提到的這一條是針對這種用戶

之前台哥大想洗不綁約0月租資費時就是說了一個期限
讓很多用戶(包括我)信以為真就NP走了
結果該期限到了以後台哥大還是讓不綁約0月租繼續用
(然後有人就解釋說因為業者佛心)

從合併案流程來看
NCC是第一主管機關
但公平會、金管會、證交所也都算主管機關
我遣詞用字說的是 "不是只有" NCC
有人想錯誤解讀為 "不是" NCC ?
消保法第11條是這麼規定的: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當然這也不是說消費者可以亂解釋
但是只要是合理的解釋,企業和消費者見解不同時
按消保法規定就是要以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為準

所以希望同樣是消費者的各位
發言上要以對消費者有利的角度來做解釋
(當然解釋也必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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