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筆文青 wrote:
整棟看下來只有一篇有說到重點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3337
比較正經的拜了一下谷哥
請看這段
有些國家的法令規定,在併購情形下,員工可以「自動移轉」。但依台灣的勞動法令,併購時員工移轉原則上仍必須依照:(1)終止原有僱傭關係;(2)與新公司成立新的僱傭關係的架構來進行。因此,任何一方都可以不同意所謂的「員工移轉」。
所以基本上台灣的併購,就是我拿我的條件跟你談,你不要就滾
好像也沒什麼一定要承認年資還是降不降薪的問題
因為你的原有雇傭關係已經消滅了
你等於是拿到offer的新進員工
就看你簽不簽字
這樣你條件都還沒談好,還沒進公司是要跟他吵啥?
還工會哩
不知道我的認知是不是錯的就是
政府一定是說要留任前員工才准合併
但是自己不留的你也沒法強迫吧
他並沒有違法啊,只是條件談不攏
人家不願低就,這是他的人身自由,憲法保障的
不合則散而已
當大公司的法務都是混飯吃的嗎?
如何閃過違法的招數他們早就滾瓜爛熟啦
fujinla_001 wrote:
https://www...(恕刪)
所以就是一知半解
你文中所謂的"有些國家法令"是不是包含中華民國法令?
還有誰說併購就等於原有雇傭關係消滅?
本案我沒有去查核
但若是"依法併購"則通常表示公司還在,只是股東換人,股東換人並不等於原雇傭關係消滅
如果大公司法務都不是混飯吃而已
那樓上所提供出人資對於減薪算法的說法還會如此不合法?
講得好像大公司都不會被罰或敗訴一樣
還有,所謂的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不是用在這裡的
本案叫做保障工作權,也是憲法保障的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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