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

超級不合理的.遠傳298月租費.合約剩1個月.違約金是以年計算竟然高達1200元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是啊!有什麼問題嗎?
我有說「電信服務」不是提供語音通訊或數據上網嗎?


我回別人 "電信服務" 不是有價商品嗎??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回 把「電信服務」硬凹成「有價商品」才叫玩文字遊戲吧

我就反問
"電信服務" 不就是提供語音通訊或數據上網嗎??不是嗎??
不然請告訴我 "電信服務"是什麼??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回
我有說「電信服務」不是提供語音通訊或數據上網嗎?

------------------------------------------------------------------

我認為:
"電信服務"=>就是 "語音通訊或數據上網嗎 ==> 有價商品不對嗎??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認為:
反對"電信服務"為有價商品,但不反對 "電信服務" 就是語音通訊或數據上網

現在是怎樣??





HEUER wrote:
我的遠傳298月租費...(恕刪)


合約就算是違約一天還是違約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白紙黑字都寫得一清二楚

為什麼還來PO這文 ?????

違約該當如何處置?

你不是有畫押同意嗎 !! (當時有人拿刀槍抵在頭上嗎)

享受文明帶來的好處時.可否盡責點.提升自己的文明素質


還想PO文搞民粹.
傑克艾草包
遠傳的確是這樣,我老婆合約剩兩個多月,上個月去遠傳辦解約,也是要NP到中華電信,也是乖乖付1200元違約金,沒辦法囉,遊戲規則就是這樣,合約剩1年跟剩一個月都是1200元.
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 wrote:
老實說你注意到的細節是錯誤的,完全鑽牛角尖去了...
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
重要的是在及這個字上,A及B解讀=滿足A也要符合B,
在那邊牽扯電信服務是不是有價商品都搞錯重點,
開版的開宗明義就告訴你他沒電信終端設備(手機)了。
還有列出的這不是法律...那只是人家的營業規章。
為了符合NCC規範的營業規章。


我沒鑽牛角尖
我前面就說過最早的違約金是 "全額"的
但後來改為依 "使用比例"


所以後來立法要依 "比例" 則來付違約金
要有了下列的法條
HEUER wrote:
...
一、尚未出帳之電信服務費用,仍應依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所有費用。
二、電信終端設備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


過了幾年大家也都樣做
但是現在遠傳認為A及B,同時有A及B才行

所以我才說遠傳 "鑽" 漏同,玩 "文字遊戲"

立法的精神是依 "使用的時間遞減違約金" 但文字有A及B的漏洞
今天遠傳就是 "違反精神"但符合文字漏洞

這種大公司玩這套符合文字,但違背當初立法的原由
不知道當初立法原由的人會說,遠傳合法

我經歷過 "全額"違約金的時代,更享受過 "依比例遞減" 的好處,我反對再回到 "全額"違約金的時代
cyt7241208 wrote:
"電信服務"=>就是 "語音通訊或數據上網嗎 ==> 有價商品不對嗎??

"電信服務"=>就是 "語音通訊或數據上網 === 對!
"語音通訊或數據上網 ==> 有價商品 === 不對!


cyt7241208 wrote:
反對"電信服務"為有價商品,但不反對 "電信服務" 就是語音通訊或數據上網

是啊!有什麼問題?


cyt7241208 wrote:
現在是怎樣??

現在就是你根本什麼都搞不懂,所以前面才叫你問清楚,了解一下再來討論嘛
你看,現在是不是就一直在浪費時間和版面了?


可以不要一直PM嗎?謝謝!
Ψ 神聖羅馬帝國費迪南一世:Fiat justicia et pereat mundus ✪ 縱使世界毀滅,也要讓正義實現 Ψ
哈哈哈,各樓一堆打臉文XDDDDDDDD

HEUER wrote:
其中的第2點本專案合約期間為24個月,啟用後於本合約期間內不得退租(含一退一租、轉至預付卡或2G、因違約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機者),亦不得調降語音月租費率。違者須繳交專案補貼款(於1-12個月內退租,專案補貼款為NT$1,200元,於13-24個月內退租,專案補貼款為NT$1,200元),若為原合約未到期者尚需依原合約規定繳交手機或專案補貼款。

這不就是以年計費

當然不是。

最多只能解釋為:
不論是在「1-12個月內退租」或是「於13-24個月內退租」,
其專案補貼款均為NT$1,200元。

也就是遠傳將客戶違約的期間切成兩段來看,
有趣的是,
不論客戶是在第1年違約或第2年違約,
遠傳自己預定的損害都是「1,200元」(若「專案補貼款」確屬「違約金」的話);
而不管客戶在哪一段期間內違約,
都有一部履行的問題。
大奧客時代
不管規範合約合不合哩,自己看不順眼的就是不合理

cyt7241208 wrote:
我沒鑽牛角尖
我前面就說過最早的違約金是 "全額"的
但後來改為依 "使用比例"
所以後來立法要依 "比例" 則來付違約金
要有了下列的法條
過了幾年大家也都樣做
但是現在遠傳認為A及B,同時有A及B才行
所以我才說遠傳 "鑽" 漏同,玩 "文字遊戲"
立法的精神是依 "使用的時間遞減違約金" 但文字有A及B的漏洞
今天遠傳就是 "違反精神"但符合文字漏洞
這種大公司玩這套符合文字,但違背當初立法的原由
不知道當初立法原由的人會說,遠傳合法

我經歷過 "全額"違約金的時代,更享受過 "依比例遞減" 的好處,我反對再回到 "全額"違約金的時代


麻煩不要PM,跟你非親非故。再者我只收女人的PM,謝謝。

說你鑽牛角尖,代表你執意在電信服務上,
跟你前面在說的全額與使用比例何干?
也不需要針對上述這個回我,鑽進角尖的人都彷彿在迷霧中。

在這邊直言當初當初的,請問一下當初的立法立在哪裡能否請你列舉,
別拿人家的營業規章在那邊一直說法條。
如果有千萬要拿出來打遠傳營業規章的臉,
而不是拿著人家的營業規章偏偏卻要照著你自己的解釋才代表合理。

我真是不懂,我定了家規說女兒帶男朋友回來必須要讓我及他娘都滿意才可以有進行式,
外人卻跳出來說我這家規是法條而且違反法律。
戀愛自由,我有禁止戀愛?沒有麻!我只限制對象。
NCC要違約金照比例遞減,遠傳依日跟年。照著比例了。

現在倒好,就等你拿出所謂的符合立法精神的法條了。
  • 1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