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質不好
我也不太理解這些人到底在想什麼
低資費只適合用特定用戶
真的一堆人貪小便宜 然後拿廣告說嘴
看到價錢 心裡就該有個底了 自己本身態度就不正 還要抱怨廠商廣告不實
電信業者的沒良心是真的 那些想拿4G當固網用 然後來抱怨的 也只能說活該
故意去買便宜貨 再來抱怨便宜貨 沒有高級或好用
要不要在誇張一點
misterbb wrote:
一堆超低資費的人在...(恕刪)
這說法其實很矛盾,目前不限速吃到飽大多還稱不上"超廉價",
應該說再往上實際金額也沒高太多(算上補貼金額),
要算的話會發現"不限速吃到飽"這檔事在"每一家"大致上都是一個固定的金額(一般跟學生專案的金額差不多),
大概是 總額=(基數+一個數字)*n個月
會得到(一個數字-加值服務)*n個月的各項補助款(通常就是拿去買手機的錢)
所以加加減減下來以"同一家"電信公司在"不限速吃到飽"這檔事,大家繳的"網路"費用是差不多的(節日活動可能有例外),真要這樣講的話大概剩下沒NP的忠實老客戶才能抱怨了吧

另外大量依賴行動網路有時候不見得是因為價錢,也可能是環境限制...像我人在實驗室校網天殺的爛又沒辦法拉實體線,不然拉線真的也沒貴多少又穩定

人生辛苦 wrote:
有3個疑問
電信業者提供訊號不良的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消費者請求改善未果為何是消費者要付違約金,應該是消費者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請求電信業者給付不能損害賠償。
因為影響訊號的因素很多,且因為行動網路跟固網不同,無法保證各定訊號,如果只有住家或小範圍無訊號,但是其他區域有訊號,
如此很難認定為不完全給付
當然除非契約中擔保在任何地方皆有收訊,不過五家都沒有
另一個疑問,租賃電信業者訊號,與電信業者以優惠價格買賣手機是2個不同債權契約(一為租賃契約,另一為買賣契約),為何消費者不能僅終止租賃電信業者訊號契約而不終止電信業者優惠價格買賣契約?
因為行動通訊服務為政府認定之寡佔的特殊行業,故有訂定行動通訊契約規範各業者,誠如您所言,如果業者與您簽訂的是兩份契約,則如您所說,可以僅終止電信契約,因為兩個契約為個別之契約主體,但是如果您有簽過電信服務購機合約的話,可以在契約中看出,
此契約主體為電信服務契約,終端設備補貼則是因為有先簽訂電信服務契約主體才有的衍生附約,當主體消滅,附約自然一同消滅。
若因電信業者提供訊號不良,消費者請求改善未果而終止契約卻要負擔違約金之條款違反消保法第12條誠信原則與平等原則,無效,契約無效哪來的契約精神?
還望樓主指教。
如第一項所言,故無法認定是否違反
所以在目前各家電信業者都有七日試用之規定,如簽訂後不得以行動上網寬頻不足或室內訊號不良要求補償(一定有)
故試用很重要,申辦前請先試用
當然如果是原先訊號良好,後面沒有服務,且無改善期限,是否有違反部分比例的信賴保護原則,但是這種情況基本上就是民事去認定了
但必須要說很多東西在你手上的那份契約書上面其實都有載明,只是大家都忽略,可能當下辦都很開心,不論新手機或者新資費,
這才是樓主想表達的契約精神吧,說白話就是,你自己連合約都不看,怪我?
如果真的對電信商的合約有意見,你當初幹嘛簽?簽了等同契約成立,幹嘛這麼被動?
但是!!
如果是前陣子台星的擅自更改違約金的事情,如果真有此事,你都簽了才擅自更改,絕對可以要求台星賠償而不是只有片面解除合約這麼簡單而已
題外話
遙想當年台星剛開台的時候,599那份合約的iphone違約金也有調整過,但是之前簽的就是簽了,無法做更動,台星也是摸摸鼻子,後面就改快把違約金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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