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個案例,新北市某家庭主婦辦某電信手機合約套餐,
申辦未滿兩個月家裡突然無訊號原本很好,研判基地台拆除(但某電信公司說法為訊號死角)
解約金一萬兩千多,雖其中數千為購機折扣,要求退回購機折扣解約未果後投訴。
以上如果以合約出發,實際該婦也無試用,且家管兼保姆非家裡使用無申辦意義,解約即便是購機差額仍有數千元,但一個多月就要自行負擔也太過。
其實這樣的問題都会發生在每個人身上,其實此例子同區全是受害者,更可能有人才剛辦幾天並試用過,但當發生在自己或家人身上是再告訴自己乾脆的付錢給電信業者我想沒人願意。
所以合約如果絕對,電信業者更是可以隨意減少訊號,不利的只有用戶。至於試用與否並不能代表一定,還有例子是訊號時強時弱的投訴,專業人員討論可能是左邊投訴就調整左邊訊號,右邊就弱,右邊投訴就調整右邊訊號,左邊就弱,用戶不堪其擾投訴解約等等。
權利是用戶付錢的,不是簽下去就變成馬關條約,給更多人有相關知識,只要有問題不要怕成為奧客。
如上一例,如果大家默不作聲,其實新北這樣的例子太多了。
當然此例有人會說那是電信的錯要負責,但是電信沒有說他有錯啊,也沒有承認基地台被拆除啊。
版大此例,說不定以前也是有訊號,但實際使用時有沒有了,但版大不知以為是自己問題,大家才砲,問題是如果試用可以之後不行就是業者問題,申辦前未試就是個人問題,那業者向政府保證的覆蓋率,向用戶保證的服務就空談。就像那些廢死口號一樣,如郭董說的如果是自己遇到,還喊廢死在來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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